> **来源:[研报客](https://pc.yanbaoke.cn)** # 镍期货及期权国际化交割环节总结 ## 核心内容 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期所)镍期货及期权的国际化交割环节主要包括交割品标准、交割企业、指定交割仓库、实物交割流程、持仓调整规则、移仓机制以及不可交割持仓的处理等。为适应国际市场参与者的需求,上期所建立了相应的制度安排,确保境外交易者能够间接参与交割。 ## 主要观点 - **交割品标准**:沪镍期货的交割品分为标准品和替代品。标准品为符合国标GB/T6516-2025 Ni9996的电解镍,替代品为符合国标GB/T6516-2025 Ni9997、Ni9999或美标ASTM B39-79(2023)标准的镍(含量≥99.8%)。 - **交割企业**:镍期货采用实物交割,且实行品牌注册制度。截至2025年底,共有10家企业的14个注册品牌可用于交割,包括9个国内品牌和5个国外品牌。 - **指定交割仓库**:上期所指定的镍期货交割仓库共10家,其中1家为集团交割库,存放点分布在上海市、江苏省和浙江省共12个地点。 - **实物交割流程**:镍期货采用实物交割制度,交割流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交割日由买方提交交割意向,卖方交付标准仓单;第二交割日由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买方支付货款并领取仓单,卖方收取相应款项。 - **持仓调整规则**: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交易者在每个交易编码上的镍期货合约一般持仓应调整为6手的整倍数;进入交割月后,持仓也应为6手的整倍数,新开仓和平仓也需遵循此规则。 - **移仓机制**:境外交易者无法直接参与实物交割,但可通过移仓业务间接参与。移仓包括申请、审核和执行三个阶段,且移仓手数需为交割单位整倍数。 - **不可交割持仓的处理**:自然人客户持仓、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无法交付或接收发票的单位客户持仓、未开立标准仓单账户的持仓等被视为不可交割持仓。在最后交易日收盘后,这些持仓应为0手,否则将面临违规惩罚和强制平仓。 ## 关键信息 ### 指定交割仓库 | 序号 | 仓库名称 | 存放地址 | 到达站/港 | 异地升贴水标准 | |------|----------|----------|-----------|----------------| | 1 | 上海国储天威仓储有限公司 | 上海市嘉定区黄渡工业园区星塔路1289号 | 黄渡站(国家物资储备局上海七处) | 标准价 | | 2 |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市宝山区南大路137号 | 桃浦站(中储大场公司专用线) | 标准价 | | 2 |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江苏无锡市城南路32-1号 | 周泾港 | 标准价 | | 3 |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浙江局八三七处 | 宁波镇海区大通路331号 | 镇海西站(国家物资储备局浙江八三七处专用线) | 标准价 | | 4 | 宁波港九龙仓仓储有限公司 | 宁波镇海区平海路299号 | 浙江宁波镇海西站 | 标准价 | | 5 | 宁波保税区高新货柜有限公司 | 宁波保税西区创业六路六号 | 无 | 标准价 | | 6 | 常州融达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 常州市钟楼区新闸镇运河路298号 | 新闻站(常州融达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专用线) | 标准价 | | 7 | 中国外运华东有限公司 | 上海市逸仙路4088号 | 上海铁路局何家湾站外贸五条专用线 | 标准价 | | 8 | 中远海运物流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新区临港自营物流园区捷畅路156号 | 无 | 标准价 | | 8 | 中远海运物流有限公司 | 上海市宝山区宝杨路2249号 | 无 | 标准价 | | 9 | 上海吉开伊供应链有限公司 | 上海市洋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汇港路255号 | 无 | 标准价 | ### 集团交割库 | 序号 | 集团交割中心 | 仓库名称 | 存放地址 | 到达站/港 | |------|--------------|----------|----------|-----------| | 1 | 上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 | 上港云仓(上海)仓储管理有限公司 | 上海市宝山区安达路240号 | 上海中外运张华浜铁路专用线 | ### 移仓业务 - **移仓原则**:移仓仅包括持仓,不涉及当日盈亏和交易手续费。 - **移仓流程**:移仓申请应在交割月第一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前第四交易日(含当日)内提出,审核在日终结算时进行,实行“当日申请、当日审核”。 - **移仓确认**:移入方需在当日14:50前确认或驳回移仓申请,超时未确认则申请作废。 - **移仓手数**:申请移仓手数需为交割单位整倍数,且同一申请日可提交多笔。 - **不可交割持仓**:自然人客户持仓、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无法交付或接收发票的单位客户持仓、未开立标准仓单账户的持仓等视为不可交割持仓。 - **强制平仓**:在最后交易日前第五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持仓应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四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该月份持仓强行平仓。 - **违约处理**:在规定交割期限内,卖方未能交付标准仓单或买方未能解付货款,构成交割违约。交易所可对违约方处以违规惩罚金,并根据持仓数量差额向可交割方支付相应金额。 ## 附注 - 移仓业务需双方提前确认实际控制关系已生效,且可通过会服系统查询。 -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相关业务流程详见交易所官网指引。 - 交易所可根据结算、交割、行权与履约危机、系统故障等情形取消当日移仓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