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专题】深化改革学习系列之二:省以下财政:怎么分?怎么改?-240722-华创证券-25页_1mb
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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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聚焦中国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特别是财政收入划分模式及其影响。现有研究主要关注中央与地方关系,而省以下(市、县、乡镇)财政关系虽重要且复杂,受关注程度较低。
报告识别了两种主要的省以下收入分享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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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一(24省): 主要采用税种分成法。省级与市、县(或区)政府按预设的比例直接分享各类主体税种(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特征:通常省级分成比例较高,可能导致市级、县级分成份额相对较少。
- 影响:
- 省级财权集权程度较高。
- “经济大市”对省级财政的贡献可能更大。
- 可能加剧省级与市级、县级间的财政收支压力失衡。
- 县级收支平衡压力可能更大,部分地区财权下沉程度小于事权下移。
-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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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二(7省): 采用税收增量分成(多数)或总额分成等方式。通常对超过基期年的税收增量部分,或总税收进行分成。
- 特征:多数省份降低省级直接分成比例,更多税收留给了市、县。
- 影响:
- 省级财权集权程度相对较低。
- 市县税收自留率普遍较高。
- 对省内区域均衡性和资源税等特殊税收的调控机制有特定要求。
- 整体上财权下放程度大于事权下移程度。
报告通过分析不同模式下省级财权集权性、市县税收自留率以及省县收支均衡度,揭示了财政压力与权责匹配失衡的问题,尤其在县级层面更为显著。这反映了在财权下放的同时,事权下移和上级财政支持的不匹配。
结合中央文件(如国办发〔2022〕20号文)、地方改革实践以及学者观点,未来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方向包括:
- 适度提升省级调控能力(尤其对财政困难和区域差距大的地区)。
- 规范收入分享方式,强调对主体税种实行比例分享(倾向模式一)。
- 适时调整更适应事权的收入划分。
- 动态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控制专项)。
- 渐进式推进省直管县或强化市、县级管理。
报告指出,各省份改革方案差异较大,需要结合地方实际,“一省一策”式地进行。这表明中央政策框架下的地方实践具有多样性和因地制宜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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