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CEPS欧洲政策研究中心_Three_Possibilities_for_Reform_of_the_Procedure_of_the_European_Commission_in_Competition_Cases_under_Regulation_12003_40页_1mb
报告摘要
总结:欧洲委员会竞争案件程序改革的三种可能性
核心内容
本文由John Temple Lang撰写,探讨了欧洲委员会在执行《欧盟运行条约》第1/2003号条例下的竞争案件时,现行程序所面临的主要批评,并提出三种可能的改革方案。文章指出,当前程序存在两大核心问题:一是最终决定由缺乏专业背景的专员作出,二是决策者可能受到单方面游说影响,导致程序不公正。作者认为,若不修改欧盟条约,唯一可行的改革是赋予欧洲法院(原第一审法院)在竞争案件中作出禁止决定和处罚的权力。
主要观点
- 程序不透明与不公正:现行程序中,最终决定由专员作出,而他们未必了解案件细节,也未参与听证会,且可能受到游说影响。
- 决策者缺乏专业性:负责起草反对意见和最终决定的官员通常不具备法律或经济方面的专业背景,且未接受法官培训。
- 听证官角色有限:听证官虽负责程序监督,但其报告仅限于程序问题,不涉及对案件实质内容的评估,因此不能有效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 游说影响广泛:在重要案件中,游说行为已渗透到多个委员会和官员层面,导致决策过程缺乏结构和可追溯性,且游说内容可能未被记录或披露。
- 高额罚款加剧问题:随着罚款金额的大幅增加,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变得更加重要,但现有机制不足以应对这一挑战。
- 改革建议:唯一可行的改革是将禁止决定和罚款的权力移交给欧洲法院,以确保程序符合《欧洲人权公约》的要求。
关键信息
当前程序流程
- 反对意见陈述(Statement of Objections):由DG竞争部门的负责单位起草,并经法律服务、经济学家、负责人和委员会审查。
- 公司回应:公司有权提出书面回复并要求听证会。
- 听证会:负责起草反对意见的官员通常出席听证会,但最终决定仍由同一团队起草。
- 内部审查机制:包括同行评审小组、顾问委员会、首席经济学家等,但这些机制并不公开,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 最终决定:由专员提交至其他专员,未经公司知晓或参与。
现行程序的缺陷
- 决策者缺乏专业性与独立性:专员和其团队可能未全面了解案件证据或参与听证。
- 游说影响决策:游说行为影响了多个层面的官员,且公司无法得知哪些人真正影响了决策。
- 听证官功能有限:听证官仅监督程序,不评估案件实质,其报告不公开,无法有效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 文件未完全披露:许多提交给其他部门的文件未进入DG竞争部门的文件系统,公司无法获得完整信息。
改革建议
- 设立委员会内部决策机构:通过设立专门的决策委员会,提高程序的透明度和专业性。
- 成立独立的欧洲竞争机构:将竞争执法职能从欧洲委员会中独立出来,由专门机构负责。
- 将欧洲委员会作为起诉方,由欧洲法院作出最终决定:将禁止决定和罚款权力移交给欧洲法院,以确保程序公正和符合人权标准。
结论
文章强调,当前欧洲委员会的竞争案件程序存在严重缺陷,尤其在高额罚款和广泛游说的背景下,改革已成为迫切需求。作者认为,将决策权移交给欧洲法院是唯一符合《欧洲人权公约》且不需修改欧盟条约的可行方案。这种改革将有助于提高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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