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管争议解决经典案例集_158页_6mb
报告摘要
金资融 管 争 议 解 决
金融借款与担保
- 关联担保认定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从立法目的角度认定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属于关联担保,股东未经表决程序同意担保无效,且控制股东未能证明善意,需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信用证欺诈例外:票据追索权需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电票系统)进行,但法院认为《电票管理办法》为部门规章,不宜直接作为票据权利丧失的依据,期前提示有效,线下追索行为有效。
- 银团贷款破产重整:通过债权申报、谈判债转股等方式,成功实现境外银行债权回收,强调了在破产重整中全周期服务的重要性。
- 第三方垫资代付:第三方支付公司提供垫付服务构成事实借款关系,保证人需承担连带责任,且保证期间未届满时不得直接适用保证责任。
- GP越权修改业绩对赌条款:执行事务合伙人经投委会授权可修改条款,未超权限,构成违约但法院从商业合理性角度维持合同效力。
- 股东清算责任: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股东需对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且在特定情况下宜追究其清算责任。
私募基金投资
- 业绩补偿与清算责任:私募基金管理人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基金合同约定,法院从清算程序、因果关系认定管理人无权单方免责。
- 清算责任主体确定:公司股东及高管对未清算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即使其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亦不能脱离家族企业的经营一致性。
- 除名执行事务合伙人:法院认可合伙企业可参照公司法进行强制清算,对怠于清算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予以除名。
- 强制清算纠纷:合伙企业受监管政策约束,其清算不能违背合同约定和监管要求,法院尊重金融监管和交易惯例。
资产管理
- 通道信托性质认定:事务管理类信托中,受托人仅负辅助义务,违约起诉不符合实质风险承担特征。
- 无固定期限资管计划:管理人与劣后级委托人就终止运营达成一致,非违约且未对市场造成影响,不构成违约。
- 独立保函欺诈例外:开证行需严格审慎审查索赔文件,防止受益人欺诈,法院坚持"NRA-GR"测试原则。
金融衍生品
- 原油掉期交易:法院采纳ISDA规则,依约计算终止净额,驳回欺诈指控,体现国际惯例与国内法融合。
- 香港孖展账户纠纷:电票追索应通过系统办理的争议反转,强调线上线下票据状态统一的重要性。
信用证
- 独立保函欺诈例外:法院明确开证行仅需审查单据表面相符,基础交易效力不在审查范围内,期前提示有效。
票据
- 电子承兑汇票追索:持票人在到期日前通过系统提示付款有效,线下追索行为也被承认具有法律效力,强调数据留存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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