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度汉坤金融资管争议解决之非典型资管纠纷_165页_1mb
报告摘要
汉坤金融资管争议解决之《2026 Blue Book of Unconventional Asset Management Dispute Resolution》总结
核心内容
本蓝皮书聚焦于非典型资管纠纷,即投资人不仅起诉管理人,还可能同时起诉代销机构、托管机构、投资顾问、第三方服务机构、底层交易对手方及实际管理人等主体,主张其对投资损失承担连带或补充赔偿责任。这种多元主体的纠纷,相较于典型的“一诉一管理人”模式,呈现出更复杂的法律关系和责任形态。
蓝皮书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维度展开分析,提出投资人可通过侵权、合同及组织法三条路径主张责任,并结合《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金融监管规定等,对各主体的法定义务、责任形态及诉讼构造进行系统梳理与分析。
主要观点
1. 非典型资管纠纷特征
- 被告主体多元化:投资人可能起诉多个主体,包括代销机构、托管机构、投资顾问、第三方服务机构、底层交易对手方及实际管理人等。
- 影响因素多维化:责任认定需综合考虑各主体在各自环节中的行为、过错、与管理人及投资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是否存在合意或相互影响。
- 责任形态复杂化:可能涉及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按份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按比例连带责任等多种责任形态。
2. 侵权之诉路径
- 资管产品份额权益是否受侵权法保护:从比较法视角看,德国模式对纯粹经济利益损失限制较多,而英美模式则更具开放性。我国司法实践呈现开放态度,部分案例支持侵权责任对纯粹经济利益损失的保护。
- 各主体是否负有法定义务:代销机构负有适当性义务、尽职调查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托管机构负有合法设立审查、指令审核、估值复核、信息披露和协助清算义务;投资顾问负有信义义务、不得擅自转委托义务及专业资质要求。
- 责任形态认定:投资人主张的数人侵权需满足“第三人知晓或应知晓投资人权益存在”“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等要件。
3. 合同之诉路径
- 转委托、隐名代理、合同联立、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债权人代位诉讼等是投资人主张合同责任的可能路径。
- 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可能存在竞合,需结合个案中的合同关系、行为性质及法律适用进行判断。
4. 组织法路径
- 派生诉讼、人格否认、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等是组织法下投资人主张责任的可能方式。
- 实务中,投资人可能基于管理人存在“通道”行为或“实际管理人”身份,主张相关主体承担组织法下的责任。
关键信息
一、主体界定与职责
| 主体 | 职责及法律关系 |
|---|---|
| 代销机构 | 负有适当性义务、尽职调查义务、信息披露义务及资质审核义务 |
| 托管机构 | 审查资管产品合法设立、审核管理人指令要素、估值复核、信息披露、协助清算 |
| 投资顾问 | 具备相应资质、承担信义义务、不得擅自转委托、需确保投资建议合规 |
| 第三方服务机构 | 负有协助管理人履行职责的义务,如法律意见、审计报告等 |
| 底层交易对手方 | 通常不与投资人有直接合同关系,但可能因管理人行为导致投资人损失 |
| 实际管理人 | 可能因实质履行管理职责而被纳入责任主体,如投资顾问或名义管理人关联方 |
二、责任形态分析
- 连带责任:适用于各主体存在共同过错或合意的情形。
- 补充责任:适用于某一主体未能履行义务时,其他主体需补足责任。
- 按份责任:适用于各主体责任可区分的情形。
- 不真正连带责任:多个主体对同一损害承担连带责任,但责任基础不同。
- 按比例连带责任:各主体按其过错比例承担连带责任。
三、程序法视角
- 仲裁协议的扩张:资管合同与第三方合同存在仲裁条款时,可考虑一并仲裁或诉讼。
- 诉的合并:投资人可将多个主体纳入同一诉讼,实现“穿透式”处理。
- 举证责任分配:需根据主体的职责与行为进行合理分配,例如管理人、代销机构、托管机构等均可能被要求承担举证责任。
结论
蓝皮书强调,随着《民法典》的实施,资管纠纷的处理正从单行法思维向法典化思维转变,司法实践也逐步引入公法规范作为裁判依据,体现金融监管与司法审判的协同。同时,投资人通过“非典型”路径主张责任,是当前资管纠纷中的一种趋势,但需满足特定的法律要件,如法定义务的违反、过错的存在、因果关系的成立等。
蓝皮书的目的在于发现真问题、探寻真知识,以帮助法律实务界在复杂的资管纠纷中构建体系化的分析框架,避免陷入碎片化的规则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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