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基金会常见实务问题100问-2021.2-31页_510kb
报告摘要
基金会常见实务问题总结(2021版)
核心内容
基金会是现代公益慈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接受捐赠的财产从事公益活动,具有非营利性。截至2020年底,我国基金会总数超过8400家,但多数成立于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颁布之后。基金会的发展面临诸多挑战,如治理机制不畅、缺乏战略、专业人才不足和合规运作困难。《慈善法》及相关政策的出台,提高了基金会运作的规范性要求。
主要观点
- 基金会与基金在目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上有本质区别,基金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而基金是为特定目的设立的资金。
- 基金会的设立需满足特定条件,如具备公益目的、有足够原始基金、有规范的章程和组织架构等。
- 基金会的治理结构包括理事会和监事会,负责人需符合特定资格要求,如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
- 基金会的活动必须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进行,不得擅自超出范围,否则将面临警告、停业或撤销登记的风险。
- 基金会接受捐赠和开展募捐活动需遵循严格规定,包括不得提供回扣、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进行非法公开募捐等。
- 基金会的投资活动需合法合规,不得从事直接买卖股票、投资人身保险产品等行为,且投资收益需依法纳税。
- 基金会需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以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包括财务信息、项目信息和关联方信息等。
- 基金会的财税政策包括非营利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需满足特定条件并定期复审。
关键信息
第一章 基金会的设立
- 基金会设立需满足公益目的、原始基金要求、规范章程和组织机构、固定住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条件。
- 基金会的名称需符合规定,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名称或境外机构名称。
- 基金会设立后,发起人不得要求返还注册资金,捐赠财产具有独立性。
- 新设立的基金会需登记为慈善组织,且具有公募和非公募之分。
第二章 基金会的理事监事
- 基金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需符合特定资格,如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
- 基金会的理事会需定期召开,且重大事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
- 监事需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等选派,不得与理事、财会人员有亲属关系或兼任职务。
第三章 基金会的变更
- 基金会变更法定代表人需经理事会表决、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及登记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 基金会在法定代表人或理事会换届时需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布。
- 基金会需在特定情况下进行专项审计,如重大公益项目、自然灾害募捐等。
- 基金会在特定情况下需注销登记,如未延续登记许可、依法终止等。
第四章 基金会的分支机构
- 基金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需以基金会名义开展活动。
- 专项基金的设立无需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但需符合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 专项基金不得开设独立账户或刻制印章,其收支应纳入基金会账户管理。
第五章 基金会的捐赠和募捐
- 基金会不得给捐赠人或帮助筹款人提供回扣,也不得擅自改变捐赠用途。
- 捐赠人可指定特定项目或受益人,但不得指定利害关系人。
- 基金会可接受境外捐赠,但需办理相关手续和备案。
- 非公募基金会不得进行公开募捐,只能在特定范围内进行定向募捐。
第六章 基金会的投资
- 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 基金会可委托金融机构进行投资,但不得从事直接买卖股票、投资人身保险产品等行为。
- 投资收益需依法纳税,不得免税。
第七章 基金会的财税
- 基金会申请非营利免税资格需满足一定条件,如非营利性、公益性、财产不用于分配等。
- 免税资格有效期为5年,需在期满前申请复审。
-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三部门联合确认,有效期为3年。
- 基金会的免税收入包括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政府补助收入等。
-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与免税资格有区别,前者侧重于捐赠方的税收优惠,后者侧重于机构的税收减免。
第八章 基金会的员工
- 基金会用工与企业用工无本质区别,需遵守《劳动合同法》。
- 基金会需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需支付双倍工资。
- 基金会可聘用兼职人员,但需遵守非全日制用工相关规定。
- 基金会需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第九章 基金会的志愿者
- 基金会使用志愿者可签订志愿服务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 志愿者因基金会过错受伤,基金会需承担赔偿责任。
- 志愿者致他人受伤,基金会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可向志愿者追偿。
- 基金会应为志愿者提供培训、安全措施和保险,以降低风险。
- 志愿者可领取必要补贴,如餐旅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第十章 基金会的活动
- 基金会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 基金会不得向个人或企业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
- 举办大型公益活动需向公安部门报备。
- 基金会的关联交易需遵守相关法规,不得损害公益利益,但不必然被禁止。
- 基金会需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策划与编写团队
- 策划团队:谭红波(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副秘书长)、洪峰、虞嘉葳。
- 编写团队:何国科(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代莹莹、李季、刘佳。
- 联合出品: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
展开完整摘要
试读结束,高清完整版pdf/doc/ppt,请点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