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A欧洲银行-Consultation-Paper-on-Guidelines-on-specification-of-types-of-exposures-to-be-associated-with-high-risk-28EBA-CP-2018-0329_19页_333kb
报告摘要
总结:EBA关于与高风险相关暴露类型的指引草案
核心内容
本文档是欧洲银行管理局(EBA)发布的咨询文件,旨在为金融机构提供关于哪些类型的暴露应被归类为“特别高风险”并适用150%风险权重的指引草案。该指引基于《欧洲条例》(EU)第575/2013号(CRR)第128(3)条,该条授权EBA制定相关指引,以识别除CRR第128(2)条已列出的暴露类型之外的高风险暴露。
主要观点
- 高风险暴露的定义:高风险暴露是指那些由于结构性差异,与同类别其他债务人或交易相比具有较高损失风险的暴露。这些暴露将被赋予150%的风险权重。
- 现有高风险暴露类型:CRR第128(2)条已明确以下四类高风险暴露:
- 投资于风险投资公司;
- 投资于根据《2011/61/EC号指令》第4(1)(a)条定义的替代投资基金(AIFs),除非基金不允许高于《2009/65/EC号指令》第51(3)条所规定的杠杆水平;
- 投资于私募股权;
- 投资于投机性不动产融资。
- 指引草案的结构:草案分为两部分:
- 第一部分用于澄清投资于风险投资公司和私募股权的定义;
- 第二部分用于识别其他可能构成高风险的暴露类型。
- 指引适用范围:虽然CRR第128(3)条不限定特定暴露类别,但EBA认为“企业”、“权益”和“其他项目”类暴露更可能包含高风险项。因此,指引草案主要针对这些类别,但建议在其他类别中也进行评估。
关键信息
投资于风险投资公司和私募股权的定义
- 投资于风险投资公司包括对新成立企业进行资金支持的非债务或债务暴露,例如用于新产品开发、生产能力建设或业务扩展的资金。
- 投资于私募股权通常是为了通过杠杆收购、IPO或其他方式实现盈利,而非建立战略业务关系。因此,后者不被视为私募股权投资,但可能仍属于高风险暴露。
其他高风险暴露类型
- 投机性资产融资:如果债务人有意转售资产以获取利润,且满足以下条件,应视为高风险暴露:
- 在债务人违约情况下,存在特别高的损失风险(如市场流动性不足或价格波动大,且未被充分缓解);
- 债务人缺乏足够的其他收入和资产以缓解损失风险。
- 专业化贷款:对于项目融资,如果项目处于预运营阶段,其现金流同时作为担保和还款来源,且被机构视为质量不高,则应视为高风险暴露。
- 其他可能的高风险暴露:机构应评估其他可能因结构性差异而具有高风险的暴露,并在未被现有指引覆盖的情况下通知EBA。
指引的适用性与限制
- 指引草案并非对所有暴露类型进行穷尽性列举,仅提供指导原则。
- 对于某些特定类别(如中央政府、零售暴露、抵押不动产融资),虽然理论上可能适用,但实践中高风险暴露的可能性较低。
- 指引草案未考虑内部信用评估,因为标准化方法(SA)通常依赖于外部评级或暴露类别,而非机构内部评估。
提交与反馈
- 提交截止日期:2018年7月17日。
- 反馈要求:建议应直接回应问题,明确指出评论涉及的具体点,并提供合理的依据和替代方案。
- 保密性:机构可在咨询表中声明是否希望其评论公开或保密,若选择保密,EBA可根据规定请求进一步咨询。
数据保护
- EBA遵循《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C)第45/2001号关于个人数据处理的保护规定,并通过其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实施规则加以执行。
总结
EBA的指引草案旨在确保在欧盟立法框架下,对高风险暴露的识别和分类具有一致性与透明性。尽管Basel III标准已不再包含“高风险暴露”的具体条款,但EBA仍认为有必要发布这些指引,以帮助金融机构在Basel III实施前识别高风险暴露。指引草案强调结构性差异在风险评估中的重要性,并提出一个通知机制,用于处理未被涵盖的高风险暴露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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