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查塔姆研究所_Chinas_Evolving_Approach_to_International_Dispute_Settlement_12页_517kb
报告摘要
中国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的演变态度
核心内容
中国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的态度正逐步发生变化,从过去对法律手段的排斥转向在某些领域更积极地参与国际裁决机制。这一转变反映了中国在全球治理和国际规则制定中的角色日益增强,同时也体现了其对国际法的适应与利用能力的提升。
主要观点
- 灵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中国倾向于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选择争端解决方式,而非完全拒绝国际法律机制。在经济和投资领域,中国更愿意接受仲裁或国际法院的裁决。
- 主权问题上的立场保守:在涉及领土主权和国家利益的核心问题上,如南海争端,中国仍坚持通过政治或外交手段解决争端,反对强制性的国际司法裁决。
- 贸易和投资领域的开放态度: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中国逐步接受了WTO的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并在该机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中国也正在扩大其在国际投资法领域的参与,接受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ISDS)机制。
- 提升国际法能力:中国通过建立国际法专家委员会、培训国际法人才和加强法律研究,不断提升其在国际法领域的专业能力,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
- 对国际法院的不信任:中国认为国际法院和仲裁机构往往偏向西方国家,缺乏公正性,因此对其持保留态度。但随着国际法知识的积累,中国正逐步在某些领域展现更强的自信。
关键信息
中国对国际争端解决的一般态度
- 中国主张国家应自行选择争端解决方式,反对强制性的国际裁决。
- 在涉及“核心利益”的争端(如领土主权)时,中国更倾向于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
- 中国在签署国际条约时,通常会排除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条款。
- 中国对国际裁决机制存在文化上的不信任,认为其是“外来的”且不公平。
南海争端中的表现
- 2013年,菲律宾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对中国的南海主张提出仲裁请求。
- 中国拒绝参与仲裁,认为其不具管辖权,并强调应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争端。
- 仲裁庭最终裁定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主张不符合国际法,但中国拒绝接受裁决。
- 中国虽未直接参与南海仲裁,但通过发布立场文件等方式尝试影响裁决,这种“非参与性参与”被视为其提升国际法能力的试验。
- 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态度反映了其对国际法机制的不信任,但该案件也促使中国加大对国际法研究和实践的投入。
贸易与投资争端中的参与
- 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表现积极,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最大的被诉国之一,也是重要的发起国和第三方干预者。
- 中国认为WTO机制提供了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因此愿意接受其裁决。
- 中国与WTO的互动推动了其国内法律体系的改革,修订了超过3000项法律以符合WTO标准。
- 中国在双边投资条约(BITs)中逐步引入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ISDS)机制,特别是在与小国签订的BIT中。
- 中国也参与了多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如《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和新开发银行(NDB)及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的协议。
中国在国际投资法领域的进展
- 中国已签署约130项BIT,其中部分新条约允许投资者通过国际仲裁解决与国家之间的争端。
- 中国正在探索在“一带一路”倡议中引入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以应对多边合作中的潜在冲突。
- 随着中国在全球治理中的参与度提高,其在气候变化、网络安全和跨国犯罪等新兴国际法领域也表现出更强的意愿和能力。
中国对国际法院的态度
- 中国未接受国际法院(ICJ)的强制管辖权,也不参与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的个人或国家间申诉程序。
- 尽管如此,中国在某些多边机制中仍表现出合作意愿,如支持国际刑事法院(ICC)和国际刑事法庭(ICTY)等机构,特别是在涉及全球性问题时。
总结
中国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的态度呈现明显的分化趋势:在涉及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问题上,中国仍倾向于通过非法律手段解决争端;而在贸易、投资和多边合作等领域,中国则表现出更强的接受度和参与意愿。这一变化反映了中国在全球治理中的角色转变,以及其对国际法的逐步适应与利用。未来,随着中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国际法能力的提升,其在更多领域的国际争端解决参与度可能进一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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