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A欧洲银行-EBA-Op-2014-04-Covered-Bond-Opinion_12页_285kb
报告摘要
EBA Opinion on the Preferential Capital Treatment of Covered Bonds (EBA/Op/2014/04)
核心内容
欧洲银行管理局(EBA)于2014年7月1日发布了一份关于欧盟范围内covered bonds(担保债券)的优先资本处理的建议意见。该意见旨在评估现行资本处理规则的适当性,并提出进一步的监管建议,以确保担保债券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主要观点
- EBA认为,由于担保债券在欧盟具有良好的历史违约/损失表现,以及其双重追索权机制(即投资者对发行机构和担保资产的双重权利),加上特别公共监督和明确的合格标准,现行的优先风险权重处理(Article 129 CRR)是原则上适当的。
- 然而,EBA也指出,某些资产类别的优先处理可能存在问题,例如飞机贷款和RMBS/CMBS,并建议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和调整。
- EBA强调,应通过技术标准来明确披露要求,以提高投资者透明度。
- 为了确保担保债券的安全性,EBA提出了多个最佳实践建议,涵盖担保资产的管理、估值、覆盖原则、流动性缓冲、压力测试、监管职责和信息披露等方面。
关键信息
1. 推荐意见(EU COM 1)
- 优先风险权重处理的适当性:EBA认为Article 129 CRR规定的优先风险权重处理是适当的,但建议对某些资产类别(如内部发起的证券化单位)进行更严格的审查。
- 补充合格标准:EBA建议在合格标准中加入以下内容:
- 法律/监管超额抵押(EU COM 1-A)
- 流动性缓冲(EU COM 1-B)
- 监管机构角色(EU COM 1-C)
- 对投资者的披露要求(EU COM 1-D)
2. 资产类别的优先处理建议(EU COM 2)
- 飞机贷款:不建议将其纳入优先处理范围。
- 住宅贷款担保:建议继续纳入优先处理范围,但需满足以下额外条件:
- 不允许借款人对这些贷款设立抵押权;
- 管理机构应有权限在担保失效时对贷款设立抵押权。
- RMBS/CMBS:建议在2017年12月31日前取消Article 496 CRR中的豁免条款。
3. 最佳实践建议
EBA提出了8项最佳实践建议,涵盖以下方面:
最佳实践1:双重追索权
- 担保债券应确保投资者对发行机构和担保资产的双重追索权。
- 若担保资产不足以偿还,投资者应获得与无担保债权人同等的追索权。
最佳实践2:担保资产的隔离与破产隔离
- 担保资产隔离:应确保担保资产在发行机构破产时优先受偿。
- 破产隔离:担保债券的支付义务不应因发行机构破产而自动加速。
- 管理计划:发行机构应制定在破产或清算情况下的有序管理计划。
最佳实践3:担保池的组成与管理
- 担保池应保持抵押贷款类型的一致性(住宅 vs 商业),除非因资产偿付结构变化。
- 若担保池包含来自非EEA国家的资产,应确保其在法律上可执行,并符合欧盟的审慎要求。
最佳实践4:贷款价值比(LTV)
- 应设定最大LTV参数以确保覆盖要求。
- 软LTV限制用于覆盖计算,硬LTV限制用于确定是否可纳入担保池。
- 建议每年至少重新评估一次LTV,并在必要时更频繁。
最佳实践5:覆盖原则与超额抵押
- 所有担保债券的负债(包括衍生品和管理机构等)应由担保资产覆盖。
- 建议设定法律/监管最低超额抵押水平,但具体数值需进一步分析。
最佳实践6:资产与负债风险
- 衍生品使用:仅允许用于风险对冲。
- 衍生品不可终止:在发行机构破产时,衍生品合同不得终止。
- 压力测试:建议对担保债券的覆盖要求进行压力测试,考虑利率、汇率、信用质量、还款行为和资产清算价格等因素。
最佳实践7:监管机构职责与担保池监督
- 担保池监督:建议在担保债券计划启动时任命担保池监督人,负责监控覆盖要求和随机审计。
- 监管机构审批:监管机构应批准担保债券计划的建立,确保发行机构具备适当的管理政策。
- 破产时的监管职责:应明确监管机构在发行机构破产时的职责和权力。
最佳实践8:信息披露
- 披露范围:应披露担保资产和担保债券的信用、市场和流动性风险特征。
- 披露频率:建议至少每季度披露一次相关信息,以支持投资者的风险分析。
总结
EBA的建议意见强调了担保债券在欧盟金融体系中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多项监管改进措施,以增强其安全性、透明度和一致性。建议意见包括优先风险权重处理的适当性评估、补充合格标准、特定资产类别的处理建议以及8项最佳实践,旨在确保担保债券在金融体系中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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