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报告: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基石,并表监管的国内现状与国际经验-20180308-兴业研究-21页
报告摘要
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基石:并表监管的国内现状与国际经验总结
核心内容
并表监管是金融控股集团整体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综合实力进行定性和定量的综合评估。其核心目标包括确保金融体系安全、评估集团整体能力,并通过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风险,实现对集团整体风险状况的有效管理。
主要观点
- 并表监管分为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定性监管关注集团内部风控体系的构建与未受监管实体的管理;定量监管则涉及风险资本计量、资本充足情况、流动性、风险集中度及集团内交易等指标。
- 国际上并表监管主要关注三方面:适用范围与原则、定量指标要求、定性要求。
- 金融控股集团的并表监管在国际上有多种方法,包括分类度量法、基于风险的加总法和基于风险的扣减法。
- 在国内,银监会2015年发布的《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对银行集团并表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涵盖了会计、资本和风险并表范围。
关键信息
一、并表监管的基本原则及适用范围
(一)并表监管的定义
- 并表监管是指对金融控股集团整体实力进行定性和定量的评价。
- 定性评价包括风控体系构建和未受监管实体的管理。
- 定量评价包括风险资本计量、资本充足情况、流动性能力、集团内交易及大额风险暴露等。
(二)并表监管的历史沿革
- 1999年,金融集团联合论坛(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组成)发布《金融控股集团监管规定》。
- 2012年,该论坛进一步发布《金融集团监管原则》,提出29条监管原则,其中涉及并表监管的多项要求。
- 欧盟于2002年发布《对于金融控股集团下银行、保险公司、投资银行、投资机构等监管的补充规定》,并多次修订。
- 我国银监会于2015年发布《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规范银行集团的并表管理。
(三)并表监管的适用范围
- 金融控股集团定义:在银行业、证券业或保险业中实质从事至少两种金融业务,并对子公司有控制力和重大影响的集团。
- 并表范围分类:
- 会计并表:以控制为基础,满足三个条件(权力、可变报酬、影响回报)的子公司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
- 资本并表:根据表决权比例和实际控制权,将被投资机构纳入资本并表范围。
- 风险并表:对未形成实际控制但对集团财务状况或风险水平有重大影响的机构纳入风险并表管理。
二、并表监管数量指标要求
(一)风险资本计提
- 风险资本计提一般分为两个步骤:将公司所有业务划分为子行业,分别计算风险资产和最低资本要求。
- 欧洲:将风险资产划分为银行业与保险业,分别参照《资本要求监管条例》和《偿付能力监管标准》计算。
- 我国台湾地区:对不同子行业采用不同的计算方式,如信托业、期货业和创投行业采用(自有资产总额-应收税款及预付税款)0.5或0.1的公式计算最低风险资本要求。
(二)资本充足情况
- 联合论坛推荐三种方法:分类度量法、基于风险的加总法和基于风险的扣减法。
- 欧盟:采用会计并表、加总或扣减法、混合法三种方法。
- 我国:银监会《2015年通知》主要提出定性要求,未来可能引入上述三种方法。
(三)风险集中度要求
- 风险集中度指因资产、负债或表外项目的大额风险集中可能危及集团正常经营的风险。
- 联合论坛和欧盟均要求监管机构对集团内大额风险集中进行管理,包括设置限额、定期汇报和风险监控。
- 银监会《2015年通知》也要求银行集团关注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带来的集中度风险。
(四)集团内交易情况
- 集团内交易包括交叉持股、代理交易、资产转让、再保险安排等。
- 联合论坛要求监管机构对集团内交易进行风险管理,设置交易限额,并要求定期汇报和披露。
- 银监会《2015年通知》强调集团内交易应遵循商业原则,不得优于独立第三方,交易条件应以市场价格为基础。
三、并表监管中的定性类要求
(一)流动性要求
- 联合论坛《2012年原则》要求监管机构确保金融控股集团具备足够的流动性以满足日常和危机时期的资金需求。
- 银监会《2015年通知》提出银行集团应建立全面流动性管理体系,确保集团整体流动性充足。
- 欧盟未对流动性提出具体规定,但我国目前的流动性监管要求已符合联合论坛的最新原则。
(二)未受监管实体的管理
- 未受监管实体包括控股公司、未受监管的母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特殊目的实体(SPE)。
- 联合论坛《2012年原则》特别强调对SPE的监管,认为其可能通过多种方式影响集团。
- 欧盟和我国银监会目前尚未对SPE的并表监管问题进行细化,但未来可能引入相关并表要素。
总结
我国金融控股集团并表监管正处于逐步完善阶段,银监会已发布多项指引规范银行集团的并表管理。国际上,联合论坛、欧盟等机构已形成较为成熟的并表监管框架,涵盖适用范围、定量指标、定性要求等多个方面。我国未来在推进金融控股集团监管时,可借鉴国际经验,逐步引入分类度量法、加总法、扣减法等资本计量方法,并加强对未受监管实体特别是SPE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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