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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摘要
FBF对CEBS关于集中风险管理的监管审查流程建议的评论总结
核心内容
法国银行联合会(FBF)于2010年3月31日就CEBS咨询文件CP 31中关于集中风险管理的建议发表评论。该文件旨在为集中风险的识别、控制和监控提供具体的指导原则和实施措施。FBF认为这些原则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提升集中风险管理水平,但同时也指出部分要求过于严格,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实施。
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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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CEBS建议的认可
FBF对CEBS提出的核心原则表示欢迎,认为这些原则对集中风险管理的改进具有积极意义。尤其认可比例性原则,认为其应适用于集中风险的管理、监管频率及评估强度。 -
对实施时间表的质疑
FBF指出,建议中提出的实施时间表过于紧张,特别是针对跨风险集中(inter-risk concentrations)的识别,因其评估难度较高,无法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因此,呼吁监管机构给予更多实施灵活性,尤其是在银行集团内部的逐步实施过程中。 -
对竞争影响的关注
FBF强调,建议不应造成对欧洲银行的不公平竞争,应避免因过度监管而对银行造成不利影响。同时建议在国际层面上实现监管要求的协调统一。 -
对资本要求的建议
FBF认为,集中风险不应仅通过增加资本要求来应对,而应通过多种措施综合管理,如改进内部控制体系。此外,建议避免与Pillar 1中的市场风险新方法(如IRC模型)产生重复要求,以防止资本要求的双重计算。 -
对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建议
在操作风险方面,FBF认为应采用与市场风险类似的高风险期间相关性分析方法,以评估集中风险的影响。对于流动性风险,FBF认为CEBS提出的原则基本合理,但增加资本要求可能不是解决过度集中风险的最佳方式。
关键信息
- 实施时间:CEBS希望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实施建议,但FBF认为此时间表过于紧张,尤其对跨风险集中评估困难的机构。
- 比例性原则:建议在监管过程中应体现比例性,考虑机构的规模、系统重要性、活动性质、复杂度等因素。
- 资本要求的协调:FBF建议避免Pillar 2与Pillar 1在资本要求上的重复,防止资本过度负担。
- 内部管理措施:认为应通过内部控制体系等手段,而非仅靠额外资本要求来管理集中风险。
- 国际协调:呼吁在国际层面实现监管要求的协调,以防止对欧洲银行的歧视性影响。
附件说明
FBF在附录中提供了详细的评论意见,供CEBS参考。这些意见涵盖各项建议的具体实施细节,并提出了调整建议。
总结
FBF对CEBS关于集中风险管理的建议持积极态度,但强调需要在实施时间和方法上给予更多灵活性,避免对欧洲银行造成不合理的负担。同时,呼吁在国际范围内实现监管协调,并鼓励银行通过内部机制管理集中风险,而非仅依赖资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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