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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摘要
总结:英国银行协会、伦敦投资银行协会及国际互换与衍生品协会对CEBS CP03的回应
核心内容
英国银行协会(BBA)、伦敦投资银行协会(LIBA)及国际互换与衍生品协会(ISDA)对欧洲银行管理局(CEBS)发布的《Pillar 2监管审查流程的应用》咨询文件表示欢迎,并认可其为建立统一的欧盟监管框架所做出的努力。他们认为该文件有助于促进监管机构与行业之间的对话,为实现欧盟内监管一致性奠定基础。
主要观点
- 监管框架的清晰性:协会认为CEBS提出的高层框架提供了明确的意图,避免了过多细节带来的干扰,有助于监管机构和行业形成一致的理解。
- Pillar 2的应用范围:协会强调,Pillar 2应在最合适的层级(如集团或单一实体)实施,避免重复或冲突的监管要求。他们支持由“主监管机构”(home supervisor)负责监督集团层面的风险管理,认为这更符合集团内部的多样化和相关性优势。
- 资本充足性:协会对Pillar 2中资本附加(capital add-ons)的使用表示谨慎,认为应尽可能减少其应用频率,避免对行业造成不必要的负担。他们强调资本充足性评估应基于企业的实际风险状况,而非单纯用于恢复历史资本水平。
- 监管与企业之间的互动:协会支持监管与企业之间的“对话”关系,认为监管不应过度干预企业的日常管理,而应基于企业的内部评估进行监督,关注其风险识别与应对的完整性。
- ICAAP与SREP的协调:协会认为ICAAP应与SREP紧密配合,但应保持灵活性,避免标准化和形式化。他们反对将ICAAP作为监管机构的“勾选清单”,认为这可能削弱其实际意义。
关键信息
1. 对监管合作的重视
- 协会强调跨司法管辖区的机构应避免重复或冲突的监管要求。
- 建议通过双边协议或谅解备忘录明确主监管机构与东道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机制。
- 提出在压力测试和风险分类方面应有更多灵活性,避免过度标准化。
2. 对资本充足性的看法
- 认为Pillar 2应作为Pillar 1的补充,而非替代。
- 资本附加应仅在必要情况下使用,且应有明确的理由和改进措施。
- 建议在“并行运行”期间评估Pillar 2对资本的影响,以确保其非实质性。
3. 对ICAAP原则的反馈
- 支持ICAAP应全面整合到企业日常管理中,但反对将其作为日常资本管理的工具。
- 认为风险分类不应标准化,但附件B中的风险分类清单可能引发行业对形式化监管的担忧。
- 建议监管机构在评估ICAAP时应基于企业自身的风险评估方法,而非强制性分类。
4. 对SREP原则的反馈
- 支持监管反馈应包含足够的细节,包括对资本要求调整的原因。
- 反对监管机构对企业的内部评估进行重新计算,认为这可能削弱企业自主管理的能力。
- 建议监管机构在实施SREP时应以集团为单位进行整体评估,避免对单一实体施加额外负担。
5. 对附件的反应
- 附件A:支持建立统一的监管评估模板,但强调需关注跨司法管辖区和跨行业集团的协调问题。
- 附件B:认为风险分类不应强制,反对将其作为监管流程的一部分,以免造成监管套利或形式化。
结论
协会整体上对CEBS的咨询文件持积极态度,但希望进一步明确监管框架的应用范围、资本附加的使用条件以及ICAAP与SREP的互动方式。他们呼吁监管机构在实施过程中保持灵活性,以确保监管一致性与行业效率之间的平衡。同时,他们希望CEBS在后续工作中进一步考虑跨司法管辖区和跨行业集团的监管协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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