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数据局_普华永道:在中韩自贸协定及中澳自贸协定下开拓市场_5页_485kb
报告摘要
中韩自贸协定及中澳自贸协定市场开拓总结
核心内容
《中韩自贸协定》和《中澳自贸协定》于2015年12月20日正式生效,为两国企业提供了关税减让、原产地规则及贸易便利化等重要优惠。这些协定不仅降低了关税成本,还促进了贸易自由化,为中国与韩国、澳大利亚之间的商品流通创造了更加公平和开放的市场环境。
主要观点
- 关税减让:两国均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大幅降低或取消对彼此商品的进口关税,提升了贸易竞争力。
- 原产地规则:协定均设定了优惠原产地规则,包括“完全获得”和“实质性改变”标准,确保产品符合关税优惠条件。
- 直运规则:允许货物经第三国转运,但需满足特定条件,如未进行除装卸以外的加工处理。
- 敏感产业保护:双方对部分关键产业设定了较长的降税期或保留关税,以保护本国产业利益。
- 企业应对建议:企业应评估商业模式、优化物流安排、与海关沟通并建立合规流程,以充分利用自贸协定带来的机遇。
关键信息
中韩自贸协定
-
总体关税减让:
- 中国对韩国进口商品取消91%税目关税,占韩国从中国进口额的85%。
- 韩国对中国进口商品取消92%税目关税,占中国从韩国进口额的91%。
-
制造业:
- 中国将在10年内取消66%韩国制造产品的关税。
- 韩国将在10年内取消80%中国制造产品的关税。
- 韩国对电子电气设备、金属制品、化学化工品、机械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等产品实现零关税。
- 中国对韩国汽车及零部件不给予关税减让。
-
农渔业:
- 中国取消56%从韩国进口的农渔业产品关税,海苔和泡菜将在10~20年内逐步降税至零。
- 韩国取消40%从中国进口的农渔业产品关税。
- 中国对大米、大蒜、葡萄酒、辣椒酱及部分海产品未给予关税减让。
-
消费品:
- 家电产品(如冰箱、微波炉、电烤箱)在10年内关税将逐步取消。
- 牙膏在10年内关税降至零,洗发水等产品在5年内关税降至零。
- 化妆品(如口红、香水、眼霜)不在降税范围内。
-
敏感产业:
- 包括钢铁、石油、纺织、工业机械、汽车、电子、家电、日用品和农渔业。
中澳自贸协定
-
总体关税减让:
- 澳大利亚对92.9%从中国进口的工业品关税取消,平均关税从8.8%降至0.2%。
- 中国对96.8%从澳大利亚进口的产品实施零关税,其中约95%将在5年内降税至零。
-
工业品:
- 澳大利亚对中国工业品的关税将逐步取消,平均关税大幅下降。
-
农渔业:
- 澳大利亚99.4%的农产品税目关税将在协定生效后立即取消。
- 中国对93.7%的农产品税目关税将降为零,涉及牛肉、羊肉、猪肉、橙汁、红酒、岩虾、麦芽及小麦等产品。
-
敏感产业:
- 包括电器、工业机械、石油、采矿、化工、钢铁、核工业、制药、纺织、皮革和农业。
-
其他重要行业:
- 澳大利亚羊毛关税减让为中国纺织业带来竞争优势。
- 中国对澳洲乳制品、红酒、海产品等关税减让,丰富了国内市场选择。
降税周期与原产地规则
-
降税周期:
- 中韩自贸协定:降税过渡期不超过20年。
- 中澳自贸协定:澳大利亚承诺在5年内取消所有税目下的商品关税,中国则在5~15年内逐步取消关税。
-
原产地规则:
- 采用“区域价值成分”和“归类改变”标准,以确定产品是否符合优惠关税条件。
- “完全获得”指产品由原产国原材料加工制成。
- “实质性改变”要求产品在原产国完成加工,且区域价值成分达到一定比例。
企业应对策略
- 评估产品特性与税号品目,结合自贸协定条款调整商业模式。
- 与海关沟通,了解新制度与实施细则,申请便利措施与优惠政策。
- 优化物流安排,确保符合直运规则及运输单证要求。
- 建立标准业务流程,确保自贸协定使用合规性。
- 持续关注海关政策变化,及时调整应对策略。
常见问题与应对
-
海关质疑原因:
- 商品归类争议(41%)
- 未满足直运规则(19%)
- 第三方发票导致原产地资格丧失(12%)
- 暂时仓储导致原产地资格丧失(7%)
- 第三国无法签发流动证明(3%)
- 其他原因(18%)
-
应对建议:
- 企业应加强与海关的沟通,确保贸易流程合规。
- 提前评估原产地规则和商品归类,避免因规则差异导致的争议。
联系信息
如需进一步咨询或获取专业意见,可联系普华永道海关和国际贸易实践团队:
-
鞠淑真
合伙人,北京
电话:+86 (10) 6533 3319
邮箱:susan.ju@cn.pwc.com -
林广仁
合伙人,南中国
电话:+852 22893323
邮箱:colbert.ky.lam@hk.pwc.com -
李维政
合伙人,上海/香港
电话:+86 (21) 2323 7733
邮箱:derek.wc.lee@cn.pwc.com -
吴俊杰
总监,上海
电话:+86 (21) 2323 3864
邮箱:frank.j.wu@cn.pwc.com
注意事项
- 文中所称“中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 本总结仅作一般参考,具体法律适用可能因个案而异。
- 请咨询专业税务顾问以获取个性化建议。
展开完整摘要
试读结束,高清完整版pdf/doc/ppt,请点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