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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摘要
总结:IWCFC关于金融集团自有资本计算差异的建议 - 德国保险协会立场
核心内容
德国保险协会支持IWCFC发布的《关于解决不同行业规则差异对金融集团自有资本计算影响的建议》草案,并认为该建议符合“同风险、同资本,异风险、异资本”的原则。该原则应特别适用于同时包含银行和保险业务的金融集团。协会认为,应利用对《金融集团指令》的审查,以更根本的方式现代化金融集团的监管体系,并建立一个统一的监管框架。
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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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一致性与现代化
德国保险协会认为,当前监管体系应基于经济视角,反映所有风险,并采用内部模型或部分模型进行计算。同时,应考虑金融集团的多样化效应,避免将银行和保险的风险视为完全相关。 -
混合资本(Hybrid Capital)的监管
混合资本是金融集团的重要资本工具,应统一适用于银行和保险公司。协会支持IWCFC建议的统一原则与要求,认为应综合考虑Basel II、Solvency II、CEBS提案和QIS 4等各行业正在进行的工作流。协会反对强制性的减记特征,认为这会增加再融资成本,且对流动性无实质影响。此外,协会认为应允许除转换为权益外的其他ACS M机制,以提升资本工具的市场吸引力。 -
重估储备与未实现收益
德国保险协会认为,重估储备与未实现收益的处理应基于保险业的特殊性,无需跨行业统一。保险公司由于负债期限较长,通常能产生稳定的未实现收益,因此应保持其现行处理方式。 -
参与与扣除(Participations and Deductions)
协会认为,目前银行与保险行业对参与的处理差异并不构成监管套利,且金融集团的结构主要由战略决策驱动。因此,不应改变现有规定,但应进一步收集相关信息。 -
资本计算方法
协会支持金融集团使用“会计合并法”和“扣除与聚合法”来计算资本要求,并认为两者结合使用是合理且符合Solvency II精神的。特别指出,对于没有母公司但统一控制的集团(Gleichordnungskonzern),应允许结合使用两种方法。 -
金融集团定义
协会主张应引入“比例性原则”,即对于不构成重大风险、不影响金融市场稳定的小型金融集团,应允许其选择是否适用金融集团监管框架(opt-in机制)。建议以10亿欧元的资产负债表总额作为分界线。
关键信息
- 监管原则:应基于风险一致性,采用经济视角,反映所有风险,允许内部模型和部分模型。
- 混合资本:应统一监管标准,反对强制减记,支持多样化ACS M机制,允许10年后的阶梯式票面利率。
- 重估储备与未实现收益:无需跨行业统一,应保持行业特性。
- 参与与扣除:不构成监管套利,不应改变现行规定。
- 资本计算方法:支持会计合并法和扣除与聚合法的结合使用。
- 定义与比例性:应引入opt-in机制,对小型金融集团给予监管灵活性。
进一步建议
- 修订《金融集团指令》:应与《再保险指令》保持一致,将再保险机构纳入“受监管实体”范畴。
- 风险集中监管:应采用补充监管方式,而非严格的量化限制,以适应风险管理体系的发展。
- 内部交易监管:应加强监管协调,对内部交易进行定期报告,并根据集团结构适用相应的行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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