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23-荣大-关于董监高变动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案例研究_9页_988kb
报告摘要
董监高变动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变化案例研究总结
核心内容
本报告由李晨光撰写,主要围绕创业板IPO过程中“董监高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认定标准进行分析,结合三个公开案例(A公司、B公司、C公司)探讨相关认定依据及实务操作建议。
主要观点
1. 法律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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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要求发行人披露董监高变动情况,并强调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明确“重大不利变化”的判断标准,指出应综合考虑变动人数及比例、以及变动是否对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 重大不利变化的认定标准
- 变动人数及比例:以期初董监高总人数为基数,若变动人数比例较大,可能被视为重大不利变化。
- 变动性质:若新增人员为原股东委派或内部培养,通常不视为重大不利变化。
- 影响程度:变动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是核心判断依据。
- 治理结构完善: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而进行的人员调整,通常不构成重大不利变化。
关键信息
3. 案例分析
参考案例1:A公司
- 变动人数:从5人增加至10人,增加6人,减少1人。
- 变动类型:
- 内部培养:1人(潘**)
- 独立董事及外部股东推荐:5人(周**、裘*、季**、陈*、陈**)
- 其他:1人(钟**)
- 处理方式:剔除内部培养及独立董事、外部股东推荐人员,仅剩1人变动,占期初1/5。
- 结论:不构成重大不利变化,因变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且治理结构完善。
参考案例2:B公司
- 变动人数:5人离任,占总人数29.41%。
- 变动类型:
- 离任人员为机构股东代表,不参与经营管理。
- 新增董事为机构股东代表及独立董事,新增高管为内部培养。
- 结论:不构成重大不利变化,因变动为完善治理结构,不影响公司运营。
参考案例3:C公司
- 变动人数:2名董事辞职,3名非独立董事及1名高管新增。
- 变动类型:
- 新增人员为原股东委派或内部培养。
- 变动比例为2/7,低于30%。
- 结论:不构成重大不利变化,变动为完善治理结构,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
4. 实务建议
- 建议以表格形式披露董监高变动情况,包括变动人员、时间、原因及影响。
- 变动比例控制在30%以下,并剔除内部培养、独立董事及外部股东推荐人员。
- 从变动来源及影响角度说明变动不构成重大不利变化,如“完善治理结构”、“不影响生产经营”等。
- 强调公司经营稳定、治理完善,以支持董监高变动不构成重大不利变化的结论。
总结
创业板IPO中,董监高变动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变化”需结合变动人数、比例、来源及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综合判断。尽管交易所未明确量化标准,但市场案例表明,变动比例低于30%、新增人员为内部培养或股东推荐、且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是判断的重要依据。建议在申报材料中充分披露变动情况,结合治理结构完善、经营稳定等理由,说明变动不构成重大不利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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