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炼石图解《政务数据共享条例》V1.0
报告摘要
《政务数据共享条例》总结
核心内容
《政务数据共享条例》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政务数据共享的行政法规,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旨在推进政务数据安全、有序、高效共享,提升政府数字化治理能力和政务服务效能,全面建设数字政府。
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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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化推进
《条例》首次从国家层面以行政法规形式明确政务数据共享的体制、路径、规则、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标志着我国政务数据共享管理迈入法治化新阶段。 -
数据共享分类管理
政务数据根据共享属性分为三类:- 无条件共享类:可提供给所有政府部门使用。
- 有条件共享类:需按照一定条件提供给有关政府部门。
- 不予共享类: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不能共享的政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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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体系完善
《条例》将相关政策文件和工作实践中的成功经验上升为行政法规,系统构建政务数据共享制度体系,推动政务数据共享工作走向法治轨道。 -
全流程安全保障
《条例》强调政务数据在收集、共享、使用、存储、传输、销毁等环节的全流程安全管理,明确各环节责任主体,强化数据安全责任。 -
平台支撑与技术保障
国家整合构建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政府部门已建或新建的政务数据平台均需纳入该体系。同时,鼓励新技术如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在政务数据共享中的应用。 -
合规与风险防范
《条例》强调“风险与合规”共同驱动数据安全建设,要求政府部门采取技术措施防范数据汇聚、关联引发的泄密风险,并建立数据校核纠错机制和争议解决处理机制。 -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需对共享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数据使用记录,保存不少于3年。违规情形将依法依规处罚,包括提供部门、需求部门、主管部门及政府工作人员等。
关键信息
一、政务数据定义与适用范围
- 政务数据:政府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不包括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 适用范围:政府部门之间政务数据共享及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共享机制与流程
- 共享申请与答复:需求部门需提出申请,提供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答复无条件共享申请,10个工作日内答复有条件共享申请,最长可延长10个工作日。
- 数据回流机制:上级政府部门应根据下级履职需要,及时、完整回流相关政务数据。
- 数据使用限制: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或用于其他目的,不得提供给第三方,需经提供部门同意。
三、数据质量管理
- 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提高数据质量管理能力,加强数据收集、存储、加工、传输、共享、使用、销毁等标准化管理。
四、平台建设要求
- 已建设的政务数据平台应纳入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
- 原则上不得新建政务数据共享交换系统,应通过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进行共享。
- 政务数据共享平台需支持服务接口、批量交换、文件下载等方式进行数据共享。
五、安全管理责任
- 提供部门:需确保数据符合标准,履行安全保护义务,不得擅自终止或变更服务。
- 需求部门:不得重复收集数据,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提供给第三方。
- 主管部门:需建立供需对接机制、争议解决机制、监督检查机制,并协调处理数据共享问题。
六、法律责任
- 违规情形包括未编制或更新数据目录、擅自增设条件阻碍共享、未配合完善数据、未按时答复或共享数据、未回流数据、未及时处理校核申请等。
- 违规行为将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七、密评与合规要求
- 密评标准:依据《信息系统密码应用基本要求》,通过密评的最低得分要求为60分以上,无高风险项。
- 密改套餐:包括国密VPN网关、密码认证网关、应用加密网关、服务器密码机等,支持密评要求并实现高效率、高可靠性。
- 高风险项:如未采用密码技术进行身份鉴别、通信数据机密性、存储完整性等,需重点防范。
八、技术实现与应用
- 免改造技术:支持数据加密、脱敏、访问控制等,不影响业务人员使用和DBA运维。
- 密文标识与密态查询:支持密文态查询和模糊查询,确保加密数据可查询、可管理。
- 终端探针与安全沙箱:支持终端无感式数据发现、数据分类分级、创建安全工作空间,实现最小化敏感数据访问范围。
附则
- 《条例》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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