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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摘要
欧盟委员会委托条例(EU)关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U)No 575/2013》的监管技术标准补充
核心内容
本条例是欧盟委员会为补充《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U)No 575/2013》(即《资本要求条例》)而制定的监管技术标准,旨在统一信用机构和投资公司自有资金要求的实施方式。条例涵盖多个方面,包括对“可预见”的定义、互助机构、合作社、储蓄机构等的认定条件、间接融资的类型、赎回限制、收益出售概念、资本减少的监督许可、过渡性规定等。
主要观点
- 统一监管技术标准:为确保《资本要求条例》中关于自有资金要求的条款之间的一致性,并便于监管机构和相关方理解和执行,所有相关监管技术标准被纳入单一条例。
- 可预见性定义:对“可预见”一词的定义用于确定是否应从自有资金中扣除预期的费用或分红。如果管理机构已正式决定或提议分红,则按该决定扣除;若未决定,则按最近三年平均分红率或前一年分红率计算。
- 分红扣除规则:分红扣除需考虑监管限制,尤其是资本保护计划的要求。若存在限制,需基于资本保护计划进行计算。
- 资本减少的监督许可:机构在进行资本减少、赎回或回购时,必须获得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并提供详细信息。
- 过渡性规定:为确保新旧监管框架平稳过渡,过渡性条款需与之前适用的欧盟法规(如2006/48/EC和2006/49/EC)保持一致。
关键信息
1. 自有资金要求的统一性
- 本条例将《资本要求条例》中涉及自有资金要求的相关技术标准统一为一个法规。
- 目的是确保不同条款之间的一致性,并便于监管和执行。
2. 可预见分红的扣除
- 定义:可预见的分红是指在报告期间内预期支付的分红。
- 计算方法:
- 若管理机构已正式决定分红,则按该决定扣除。
- 若未决定,则按最近三年平均分红率或前一年分红率计算。
- 若分红政策包含范围而非固定值,则使用上限。
- 若无分红政策,或监管机构认为政策不可靠,则使用历史最高分红率。
- 特殊限制:若存在监管限制,如资本保护计划,则分红扣除需基于资本保护计划。
3. 互助机构、合作社、储蓄机构的认定
- 互助机构:
- 法律地位需符合各国法律规定的互助机构类别。
- 仅能发行符合《资本要求条例》第29条的资本工具。
- 持有人可赎回资本工具,但需遵守国家法律、公司章程及本条例的限制。
- 合作社:
- 法律地位需符合各国法律规定的合作社类别。
- 仅能发行符合《资本要求条例》第29条的资本工具。
- 持有人可赎回资本工具,但需遵守国家法律、公司章程及本条例的限制。
- 储蓄机构:
- 法律地位需符合各国法律规定的储蓄机构类别。
- 仅能发行符合《资本要求条例》第29条的资本工具。
- 不能将资本、储备和利润分配给资本工具持有人,除非符合特定条件(如按比例分配或有替代安排)。
4. 间接融资与赎回限制
- 间接融资需根据《资本要求条例》第28(5)条定义。
- 若国家法律禁止赎回,机构需通过资本工具条款限制或延迟赎回。
- 监管机构有权对合作社股份的赎回进行限制,并要求机构记录相关决定。
5. 收益出售概念
- 需与国际实践(如巴塞尔委员会)一致,确保收益出售不被视为自有资金的一部分。
- 需明确收益出售的定义及其与未来收益的关联性。
6. 避免监管套利
- 统一处理某些项目的扣除,如当年损失、依赖未来盈利的递延税资产、定义收益养老金基金资产等,以防止监管套利。
7. 回收机制与激励赎回
- 需对激励赎回的情况进行描述,确保回收机制及时激活。
- 混合资本工具需具备足够的损失吸收能力。
- 特殊目的实体发行的资本工具需严格限制,确保其资产仅用于资本工具发行,且金额与实体的平均总资产比例有关。
8. 过渡性条款
- 为确保平稳过渡,过渡性条款需与国家法律中已实施的旧法规保持一致。
- 过渡性条款允许部分资本工具在新框架下被重新分类为更高层级的资本。
9. 临时豁免
- 为支持财务援助计划,允许临时豁免某些项目的扣除。
- 豁免期限不得超过财务援助计划的期限。
结构清晰点
- 定义“可预见”:明确可预见分红的计算方式。
- 互助机构认定:列出各国法律规定的互助机构类型及条件。
- 合作社认定:列出各国法律规定的合作社类型及条件。
- 储蓄机构认定:列出各国法律规定的储蓄机构类型及条件。
- 间接融资与赎回限制:规定资本工具的赎回条件和限制。
- 收益出售处理:确保收益出售不被计入自有资金。
- 避免监管套利:统一扣除项目处理方式。
- 激励赎回与损失吸收机制:确保资本工具具备足够的损失吸收能力。
- 特殊目的实体限制:严格限制其资产规模和用途。
- 过渡性条款:确保平稳过渡至新监管框架。
- 临时豁免:允许财务援助计划中的临时豁免。
附录:各国法律规定的具体类型
| 类型 | 国家 | 法律规定 |
|---|---|---|
| 互助机构 | 丹麦 | 协会(Foreninger)或基金(Fonde) |
| 互助机构 | 爱尔兰 | 建筑合作社(building societies) |
| 互助机构 | 英国 | 建筑合作社(building societies) |
| 合作社 | 丹麦 | 合作社储蓄银行(Andelskasser) |
| 合作社 | 德国 | 注册合作社(eingetragene Genossenschaft) |
| 合作社 | 奥地利 | 注册合作社(eingetragene Genossenschaft) |
| 合作社 | 法国 | 合作社(sociétés coopératives) |
| 合作社 | 捷克 | 合作社储蓄银行(spořitelní a užěrní družstvo) |
| 合作社 | 芬兰 | 合作社银行(Osuuspankki) |
| 合作社 | 芬兰 | 其他合作社形式(Muu osuuskuntamuotoinen luottolaitos) |
| 合作社 | 芬兰 | 中心机构(Keskusyhteisö) |
| 合作社 | 德国 | 公共储蓄银行(öffentliche Sparkassen) |
| 合作社 | 意大利 | 人民银行(Banche popolari) |
| 合作社 | 意大利 | 合作社银行(Banche di credito cooperativo) |
| 合作社 | 意大利 | 联合担保银行(Banche di garanzia collettiva dei fidi) |
| 合作社 | 卢森堡 | 合作社(Sociétés coopératives) |
| 合作社 | 荷兰 | 合作社(Coöperaties)或相互担保公司(onderlinge waarborgmaatschappijen) |
| 合作社 | 波兰 | 合作社银行(bank spóldzielczy) |
| 合作社 | 葡萄牙 | 农业互助信贷协会(Caixa de Crédito Agrícola Mútuo) |
| 合作社 | 罗马尼亚 | 信用合作社(Organizati cooperatiste de credit) |
| 合作社 | 西班牙 | 信用合作社(Cooperativas de Crédito) |
| 合作社 | 瑞典 | 会员银行(Medlemsbank)或储蓄银行(Sparbank) |
| 合作社 | 英国 | 会员银行(Medlemsbank)或储蓄银行(Sparbank) |
总结
本条例旨在为《资本要求条例》提供统一的监管技术标准,涵盖自有资金要求的多个方面,包括可预见分红、互助机构、合作社、储蓄机构的认定、间接融资、赎回限制、收益出售、资本减少、过渡性条款等。通过明确各项规则,确保监管的一致性和有效性,同时兼顾各国法律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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