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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摘要
文档内容总结
核心内容
本文档是一封由Martin Power发给Mr Patrick Amis的电子邮件,内容涉及对CEBS(欧洲保险与养老金监管机构)于2009年5月5日和6日发布的关于证券化结构中5%保留权益的条款进行技术性分析的请求。Mr Patrick Amis作为CEBS秘书处的副秘书长,被要求就几个具体问题提供专业意见。
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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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留权益的定义与对利益对齐的影响
- 文档关注的是不同选项中对“5%保留权益”构成的定义,尤其是第5项(选项c)在《证券化条例》第122a条第1款中所规定的条款。
- 该选项允许发起人(originator/sponsor)免除其对证券化结构本身的暴露,这可能削弱投资者与发起人之间的利益对齐。
- 分析重点在于这种豁免是否会导致发起人缺乏对证券化资产的适当激励,从而影响整个证券化结构的透明度与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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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权益由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持有
- 文档指出,当前规定允许保留权益由任何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持有,而未要求该子公司必须确认保留权益是为控股公司、发起人或原始贷款人最终账户和风险而持有。
- 这一点引发了对激励机制对齐的担忧,即保留权益可能被不当转移或用于其他目的,从而损害最终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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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豁免条款对激励对齐的影响
- 文档还要求分析《证券化条例》第122a.2条中列出的其他豁免条款对激励对齐的潜在削弱作用。
- 特别关注这些豁免是否可能导致“套利”行为,即发起人或相关方利用这些豁免条款来规避监管要求,从而影响整个证券化结构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关键信息
- 时间背景:请求于2009年5月5日发出,要求在2009年10月30日前回复。
- 监管机构:CEBS(欧洲保险与养老金监管机构)。
- 主要议题:
- 5%保留权益的定义及其对利益对齐的影响。
- 保留权益由子公司持有的规定是否需要附加条件。
- 其他豁免条款对激励机制的潜在影响。
- 收件人信息:
- 姓名:Mr Patrick Amis
- 职位:CEBS秘书处副秘书长
- 邮箱:patrick.amis@c-ebs.org
总结
该文档是针对CEBS关于证券化结构中保留权益规定的监管技术性分析请求。核心关注点在于保留权益的定义、持有主体的条件以及相关豁免条款对投资者与发起人之间利益对齐的影响。文档强调,当前条款可能为发起人提供不当激励,从而损害证券化结构的稳定性和最终投资者的利益。因此,需要深入评估这些条款是否可能导致监管套利或激励机制失衡,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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