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所-企业净零排放实用指引-49页_15mb
报告摘要
企業淨零排放實用指引總結
核心內容
本指引旨在幫助企業制定和實現淨零排放目標,並提供一套務實的步驟和方法,以應對氣候變遷帶來的風險。它強調企業在氣候行動中的角色,並鼓勵企業在制定目標和減排策略時,與國際和國家目標保持一致。
主要觀點
- 淨零排放的定義:淨零排放是指將碳排放減少至接近零,並利用碳移除或碳封存技術中和剩餘排放。這包括範圍1、範圍2及範圍3排放。
- 企業行動的必要性:全球多國已設定淨零排放目標,企業需配合政策,並制定符合科學基礎的減碳目標,以降低氣候風險。
- 目標設定的科學基礎:企業應設定符合《巴黎協議》及科學基礎減碳目標(SBT)的目標,以確保其減碳路徑與全球1.5°C溫升目標一致。
- 減排措施的分類:企業可采取第一類措施(易於實踐)和第二類措施(需要策略性考慮),並可借助政策條件推動減排。
- 中和與超鏈減緩:中和是指通過碳信用額平衡剩餘排放,超鏈減緩則是指在價值鏈外采取行動,以加速向低碳經濟轉型。
關鍵信息
一、為未來規劃建立基準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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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溫室氣體排放基準線是企業制定淨零排放策略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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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基準線的步驟包括:
- 界定組織邊界(股權比例法或控制權法)。
- 界定營運邊界(範圍1、範圍2、範圍3)。
- 選擇基準年。
- 識別排放源。
- 决定量化方法(活動數據 × 排放因子)。
- 收集活動數據及排放因子。
- 建立溫室氣體排放基準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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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應避免以下陷阱:
- 不合理更改基準線。
- 遺漏某些範圍或排放源。
- 過度簡化或忽略某些溫室氣體。
- 資料品質不佳或未經驗證。
- 边界設定不完整。
- 誤解數據定義。
二、依照國家及國際目標設定企業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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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應設定與國家及國際目標一致的目標,例如中國於2060年實現碳中和,香港於2050年實現碳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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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基礎減碳目標倡議組織(SBTi)提出三項指導原則:
- 企業應避免其價值鏈造成溫室氣體淨積累。
- 企業應與1.5°C的溫升路徑保持一致。
- 企業應在長期策略中考慮氣候過渡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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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目標時需考慮以下因素:
- 目標範圍(至少涵蓋營運排放)。
- 目標水平(可採用SMART目標或科學基礎減碳目標)。
- 目標功效(可採用絕對或強度目標)。
- 目標時限(5至10年的近期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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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應避免以下陷阱:
- 未設定具體的近期目標。
- 未進行範圍3排放的篩選或核算。
- 缺乏內部資源或支持。
- 未與供應商協作。
- 將目標視為一次性行動。
三、識別減排潛力及填補差距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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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應識別可實現的減排措施,並評估其對業務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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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可采取的減排措施包括:
- 範圍1(直接排放):如採用節能技術、改用零排放車輛。
- 範圍2(能源間接排放):如採用可再生能源、優化數據中心運作。
- 範圍3(價值鏈間接排放):如鼓勵客戶採用ESG掛鉤的金融產品、與供應商合作改善碳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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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應避免以下陷阱:
- 預算或資源分配不足。
- 惰性文化。
- 未考慮策略性選項。
四、中和及超越價值鏈的減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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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和是指通過碳信用額平衡剩餘排放,超鏈減緩則是在價值鏈外采取行動減少、避免或移除溫室氣體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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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可采取的減緩策略包括:
- 中和:如購買碳信用額、投資碳移除項目。
- 超鏈減緩:如與供應商合作改善碳排放、推動政策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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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信用額的選擇標準包括:
- 真實性、額外性、可計量性、可驗證性、永久性、最低限度洩漏、不重複計算、協同效益及不造成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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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應避免以下陷阱:
- 未正確評估碳信用的品質。
- 未進行定期監察和評估。
- 未與持份者進行充分溝通。
五、碳信用的定義及取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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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信用額是代表碳排放減少、避免或移除的可轉讓工具,需由認證機構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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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可透過以下方式取得碳信用額:
- 直接向項目發展機構購買。
- 透過第三方間接購買(如碳經紀、零售商、開放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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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應選擇符合國際標準的碳信用額,如核證碳減排標準(VCS)、氣候、社區及生物多樣性標準(CCBS)、可持續發展核證影響標準(SD VISta)等。
結論
企業要實現淨零排放,需從建立基準線、設定符合科學基礎的目標、識別減排措施、中和剩餘排放,以及採用高品質碳信用額等多方面進行規劃。同時,企業應避免常見陷阱,如數據不誠信、目標設定不科學、未考慮策略性選項及未與持份者溝通。透過系統性、務實的行動,企業可在氣候行動中取得進展,並降低過渡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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