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开行-数字资产导论(英)-2024.8-12页_312kb
报告摘要
数字资产概述
引言
跨境结算基础设施论坛(CSIF)旨在增强东南亚国家联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日本、韩国组成的ASEAN+3区域内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推动安全高效的跨境金融交易。ABMI中长期路线图2023年至2026年强调数字转型是整合和标准化债券市场的重要策略,鼓励成员引入新技术如分布式账本技术。
由于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技术复杂性,各国尚未形成数字资产的统一定义。国际标准设机构、国家监管机构和市场参与者基于监管管辖权、目的和技术观点提供了多种多样的定义。CSIF这份数字资产简介旨在回顾多种定义,展示其差异和影响因素,介绍数字资产的一些基本特征。
商业实践与法律定义
不同术语在私募实践中被广泛使用,例如加密资产、数字货币、虚拟资产等,但这些术语的定义往往不清晰,且不一定符合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和监管规定。
主要术语:
- 加密资产:一般指依赖密码学和分布式账本技术的私有数字资产,多由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定义。
- 数字货币:特指数字形式的货币,通常涵盖加密资产的子集。
- 虚拟资产:指能被划分为数字交易或转移的任何形式的数字价值表示,不包括法定数字货币。
- 数字资产:可指任何以数字形式存在的资产,包括加密资产、电子记录以及去材料化证券。
不同类型定义
国际标准设机构定义
金融稳定理事会(FSB)
- 加密资产:依赖密码学和分布式账本技术的私有数字资产。
- 数字资产:通过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发行或表示的数字工具,不包括法定货币的数字表示。
巴塞尔委员会(BCBS)
- 加密资产:私有数字资产,依赖密码学和技术,分为两类:第1类为实用型和稳定型资产,第2类为非稳定资产,银行对其资本要求不同。
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IOSCO)
- 加密资产:包括虚拟货币、代币等,视同金融工具进行监管,强调信息透明和反洗钱。
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
- 虚拟资产:不包括法定货币的数字价值表示,要求通过技术验证防止洗钱。
优达国际研究所(UNIDROIT)定义
UNIDROIT的《数字资产与私法原则》将数字资产定义为可被控制的电子记录,强调"控制权"和"技术中立"。其定义涵盖加密资产,并引入"链接资产"概念,使数字资产能够与现存法律框架相连,增强法律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国内法域立场
澳大利亚
- 加密资产:税法中采用简洁定义,强调密码学保护和分布式账本技术。
日本
- 支付服务平台法:明确了加密资产的定义,涉及支付用途;证券类代币由金融工具与交易所法规范。
新加坡
- 遵循法律本质,市场参与者需根据具体分类遵守相应法律。
英国
- 2024年《财产(数字资产)法案》将数字资产列为独立财产权,涵盖加密代币。
数字资产的分类
固定资产类型与其他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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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类型:价值记录在账户中,受机构信任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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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类型:记录方式不同,基于原子交易数据,允许多机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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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数字资产:通过"挖矿"过程产生,无需发行方,例如比特币和以太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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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原生数字资产:基于其他有形资产,例如证券化代币和与法币挂钩的稳定币。
结语
数字资产的定义仍然模糊,各地区和组织试图从不同角度定义这种新型资产。数字资产的特点多样化,包括可编程性、可交易性、无实体性等,使得监管变得复杂。未来应平衡创新与风险,实现国际合作,建立健全的法治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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