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A欧洲银行-2010-07-13-28CEBS-commments-ED-Reporting-entity29_5页_166kb
报告摘要
总结:CEBS对IASB《财务报告概念框架:报告主体》的公开征求意见稿(ED/2010/2)的评论
核心内容
CEBS(欧洲银行监管委员会)对IASB发布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报告主体》公开征求意见稿(ED/2010/2)进行了评论。CEBS强调了国际会计标准与美国GAAP之间在框架权威性上的差异可能对项目实施和理解产生负面影响。同时,CEBS支持IASB在财务报告概念框架中引入“报告主体”(reporting entity)概念,并认为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现有框架的不足。
主要观点
- 报告主体概念:CEBS支持IASB将“报告主体”作为财务报告的主体,并认为该概念基于用户需求,具有合理性。
- 报告主体的识别标准:CEBS认为ED中提出的报告主体识别标准(RE3)是适当的,但建议进一步澄清在哪些情况下这些标准不足以确定报告主体,以及需要哪些额外信息和可能的后果。
- 控制与报告主体的关系:CEBS强调报告主体的定义应首先基于用户需求,而非控制概念。控制应作为次要考虑因素,并应在判断是否需要合并或单独报告时加以应用。
- 分支机构作为报告主体:CEBS同意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独立报告主体,但对“实体部分”作为报告主体的提议表示担忧,认为这可能与现行IFRS 8中关于经营分部的规定产生冲突。
- 不同类型的财务报表:CEBS认为财务报表的类型(如母公司报表、子公司报表、合并报表、单独报表)应根据用户需求来决定,不应受到概念框架的限制。建议在框架中明确“决策有用”的财务报表类型,包括子公司报表和单独报表。
- 合资企业与共同控制:CEBS指出,尽管合资企业中没有一方能够合并另一方,但披露各方投资信息仍很重要。建议在框架中体现这一点,并在其他项目中考虑相关披露要求。
- 负收益与控制的定义:CEBS认为“负收益”这一概念不够清晰,建议明确其与风险之间的关系,并建议在控制定义中使用“回报”(returns)代替“收益”(benefits)以提高一致性。
- 报告主体边界评估:CEBS支持IASB对报告主体边界的持续评估,但建议在框架中考虑与IFRS 3中“企业合并”概念的相互作用。
关键信息
- CEBS与IASB的合作:CEBS的评论由其专家小组(EGFI)协调,特别由Ian Michael(英国FSA成员)负责。
- 对框架一致性的关注:CEBS强调IASB与FASB框架的一致性对实现国际标准趋同的重要性。
- 法律与监管要求:CEBS指出,概念框架不应与国家法律和监管要求相冲突,应确保其与各国立法兼容。
- 报告主体边界与透明度:CEBS认为报告主体的边界应明确,以防止财务信息被人为模糊化,从而增强市场透明度和纪律。
附录要点
- 报告主体的识别:CEBS认为报告主体的识别应基于用户需求,而非仅仅依赖控制。
- 合并与单独报告:CEBS建议在框架中明确不同类型的财务报表(如合并、单独、联合)的适用情况,以避免与国家法律冲突。
- 负收益概念:CEBS认为“负收益”概念需要更清晰的定义,并建议使用“回报”以提高与IFRS 10中控制定义的一致性。
- 持续评估:CEBS支持报告主体边界的持续评估,但建议考虑其与企业合并概念的互动关系。
结论
CEBS总体支持IASB在财务报告概念框架中引入报告主体概念,但强调需进一步澄清相关定义和适用情形,以确保框架的实用性、一致性与法律兼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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