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商会:2023当气候变暖遭受寒意-竞争政策如何成为气候行动阻碍白皮书_17页_1mb
报告摘要
- 当前竞争政策阻碍了企业的气候行动,增加了法律不确定性和商业风险,常需要额外举证责任和审批程序。
- 工商界认为现行竞争法规模糊难用,在实施可持续目标时常常因为担心触犯反垄断规则而受限,导致企业在环保合作与合规之间艰难权衡。
<<第二部分 竞争主管部门需要了解的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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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面临的困境
- 可持续目标需要企业间的合作,但合作可能被视为限制竞争而面临审查。
- 投入可持续改造的成本短期难以转嫁,企业合作意愿低。
- 竞争主管机构的审查过程耗时且成本高,导致可持续合作花费过大、进度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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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案例举证
- 点名批评供应链不良供应商
- 集体抵制使用高污染技术的供应商
- 将替代材料统一使用
- 支持上游可持续技术的推广
- 共同研发减少碳排放
<<第三部分 企业需要指引>>
- 企业在合作前需仔细评估其对竞争法的影响,以降低风险。
- 呼吁竞争主管部门提供统一、明确的指导方针,案例法和快速审批程序。
- 改善法律确定性,促进全球执法机构间协同、统一标准、倒置举证责任,以支持大型气候倡议。
<<竞争管理机构与立法者:企业需要什么>>
- 明确的指引。
- 案例法。
- 激励机制的统一。
- 全球竞争执法机构协同。
- 举证责任倒置。
<<附件 可为与不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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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为:
- 不构成直接竞争关系的企业间合作。
- 合作有明确的可持续目标且不影响核心竞争参数。
- 交换达成可持续合作同意是所需信息仅限于绝对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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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为:
- 高份额企业之间普遍限制竞争行为。
- 协议可能对价格、数量、质量等竞争参数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
- 合作延伸到影响整体市场至广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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