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当气候变暖遭受寒意-竞争政策如何成为气候行动阻碍白皮书-中国国际商会_17页_1mb
报告摘要
当气候变暖遭受寒意——竞争政策如何成为气候行动阻碍白皮书分析了竞争政策对工商界应对气候变化的制约,并提出了改善建议。白皮书指出,尽管工商界有意愿和能力推动气候行动,但现行竞争政策常因对集体合作行为的担忧而阻碍其实施。各国竞争主管部门和立法者需调整法律框架或制定更明确的指南,以平衡可持续发展目标与市场竞争。以下是核心内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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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政策对气候行动的阻碍
企业为实现可持续目标(如碳中和、减少污染)常需进行跨行业合作,但此类合作可能被竞争法视为限制竞争。例如,供应商集体抵制高污染技术、行业联合研发替代材料、减少竞争性废弃物网络等行动,均面临竞争主管机构可能的执法风险。短期内,这些举措可能增加成本并影响企业利润,而集体行动易被误认为具有反竞争效应,导致企业主动避免参与。 -
企业面临的双重挑战
企业需在推动气候行动与维持股东利益间取得平衡。个体行动难以改变行业现状,而集体行动可能被视为限制竞争,尤其在涉及价格、市场份额等核心竞争参数时。例如,某贸易协会要求成员企业拒绝与参与森林采伐的供应商合作,但若被认定为集体抵制,可能引发监管审查。此外,企业担心因竞争法不确定性而承担额外成本,如需证明协议的可持续效益超过竞争损害。 -
国际倡议的法律困境
如“奔向零碳”倡议要求企业逐步淘汰化石燃料,但跨司法辖区法律标准不一,导致企业难以统一行动。部分国家(如欧盟、荷兰)已制定支持可持续发展的竞争法指南,明确某些协议可被豁免(如符合透明标准的采购协议),但其他地区仍缺乏清晰框架。国际竞争网络(ICN)缺乏全球共识,企业需应对复杂的预审批程序和分散的监管要求,增加了合规难度。 -
可行与不可行的合作类型
- 可为情形:
a. 合作不涉及竞争参数(如价格、数量),仅针对非核心领域(如供应链上下游的可持续采购协议)。
b. 协议必要性明确,且对实现可持续利益具有关键作用(如行业联合研发替代材料)。
c. 证明合作惠及消费者(如有机肥料生产提升产品健康性)。
d. 协议限定于实现可持续目标所需的信息共享(如节能数据交换)。 - 不可为情形:
a. 合作可能显著影响价格或市场份额(如统一采购标准导致成本转嫁)。
b. 协议未明确证明可持续效益,或缺乏透明度(如未基于客观标准的供应商清单)。
c. 企业市场份额较高,或具备独立实现可持续目标的能力。
- 可为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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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需求与建议
企业呼吁竞争主管部门提供更清晰的指引,包括:- 明确安全港标准:界定哪些合作可被豁免竞争法约束,例如符合环保目标且不损害竞争的协议。
- 案例法支持:通过具体案例划定法律边界,减少企业因不确定性而退出合作的可能性。
- 统一激励机制:避免多目标冲突,确保企业能够高效实施气候行动。
- 全球协作:推动竞争执法机构间协调,减少跨国协议的审查成本。
- 举证责任倒置:将验证可持续协议的负担转移给监管机构,而非企业,以降低企业参与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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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框架调整方向
部分国家已尝试改革竞争法,如奥地利修订法律以简化可持续协议的证明程序,欧盟委员会发布指南明确某些合作可被接受。然而,多数司法管辖区仍未彻底解决法律不确定性问题,企业需承担高额成本和复杂程序,阻碍了气候行动的实施。例如,废弃物回收行业希望减少重复网络配置,但需证明此举不会扭曲市场竞争,否则可能面临审查。 -
企业与监管机构的互动
企业常通过咨询法律顾问或向竞争主管部门申请预审批来规避风险,但此类过程耗时且昂贵。国际商会竞争政策与可持续发展工作组强调,竞争主管机构应主动评估可持续协议的经济与环境价值,而非仅以竞争损害为唯一考量。同时,需建立透明、客观的监督机制以增强企业信心。 -
结论与呼吁
白皮书指出,可持续发展协议的法律风险源于不同司法辖区的差异化标准、举证责任分配及执法尺度松紧不一。企业需在行动前明确法律框架,而竞争主管部门应通过简化程序、提供指导(如安全港条款)和推动全球协调,降低企业合规负担。若各国不能统一立场,企业可能因法律障碍放弃重要气候倡议,进而延缓全球减排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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