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_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_12页_536kb
报告摘要
2023年3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旨在构建职责清晰、协同推进的乡村振兴责任体系,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文件分七章详细规定了中央、地方及社会各界的职责任务与监督机制。
总则
强调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以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为工作机制,明确乡村振兴需全党全社会共同发力,重点围绕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五大振兴领域展开。
部门责任
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需结合职责落实乡村振兴任务,包括:
- 制定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与政策,推动农业科技创新及种业振兴;
- 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完善防止返贫监测机制,重点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及易地搬迁安置点;
- 深化农村改革,健全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推动土地制度、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
- 优先保障农业农村发展资源,统筹城乡要素流动,建设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 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基层组织建设,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 落实乡村振兴考核与督查,确保政策执行效果。
地方责任
省级党委和政府负总责,需明确阶段性目标,部署年度重点任务,推动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市级党委和政府协调域内资源,督促县级落实;县级是“一线指挥部”,需制定实施方案,整合资源推进项目;乡镇落实具体任务,编制村庄规划,确保政策落地。
社会动员
提出多方协同机制:
- 中央定点帮扶:持续选派干部,创新帮扶举措;
- 东西部协作:深化产业合作与资源互补,推动对口帮扶;
- 群团组织参与:工会、妇联等发挥自身优势支持乡村发展;
- 企业与社会力量:鼓励“万企兴万村”行动,利用公益慈善资源,引导公民个人参与。
考核监督
建立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度,由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牵头,通过定量与定性结合、第三方评估等方式考核省级及市县工作成效。同时实施乡村振兴工作报告制度,要求各级政府定期向上级汇报进展,并加强纪检监察与审计监督,确保政策执行与资金使用合规。
奖惩机制
对落实责任到位、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依规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各省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该办法通过明确各级责任分工、强化社会协同、完善考核监督体系,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制度保障,确保农业农村现代化目标稳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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