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A欧洲银行-LE_annex3_32页_220kb
报告摘要
文档内容总结
核心内容概述
本文档主要涉及欧盟成员国对《资本要求指令》(CRD)中关于Art 111规定的风险权重豁免情况。这些规定主要针对某些特定类型的资产和信用风险暴露,允许其不适用Art 111的风险权重限制,从而降低信用风险敞口的计算要求。文档中列出了多个国家对不同条款的豁免情况以及相关评论,部分国家尚未明确实施情况。
主要观点与关键信息
1. Art 111豁免条款分析
以下为各条款在不同国家的实施情况及评论:
(a) 区域A中央政府或中央银行的无担保债权
- 奥地利:是,根据Art. 27 para 3 item 1 lit c)
- 比利时:是,0%风险权重
- 塞浦路斯:是
- 捷克共和国:是,仅限区域A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
- 丹麦:是
- 爱沙尼亚:是
- 芬兰:是,完全豁免
- 法国:是,完全豁免
- 德国:是,完全豁免
(b) 欧洲共同体、国际组织或多边开发银行的无担保债权
- 奥地利:否
- 比利时:是,但仅限欧盟
- 塞浦路斯:是
- 捷克共和国:否
- 丹麦:是,基于个案的低风险性
- 爱沙尼亚:是
- 芬兰:是,完全豁免
- 法国:是
- 德国:是
(c) 由区域A政府或公共实体担保的债权
- 奥地利:是,部分豁免(Art. 27 para 3 item 1 lit b)
- 比利时:是,但仅限欧盟
- 塞浦路斯:是
- 捷克共和国:否
- 丹麦:是,部分豁免(债务证券20%,股份0%)
- 爱沙尼亚:是
- 芬兰:是,完全豁免
- 法国:是
- 德国:是
(d) 其他由区域A机构担保的资产或信用暴露
- 奥地利:是,部分豁免(Art. 27 para 3 item 1 lit b)
- 比利时:是,部分豁免(债务证券20%,股份0%)
- 塞浦路斯:是
- 捷克共和国:是,部分豁免
- 丹麦:是,部分豁免
- 爱沙尼亚:是
- 芬兰:是,完全豁免
- 法国:是
- 德国:是
(e) 区域A中央政府或中央银行的非货币化债权
- 奥地利:否
- 比利时:是
- 塞浦路斯:否
- 捷克共和国:是,部分豁免
- 丹麦:是
- 爱沙尼亚:是
- 芬兰:是,完全豁免
- 法国:是
- 德国:是
(f) 以证券形式担保的资产,且满足特定条件
- 奥地利:是,Art. 27 para 3 item 1 lit d)
- 比利时:是
- 塞浦路斯:是,部分豁免
- 捷克共和国:是,部分豁免
- 丹麦:是
- 爱沙尼亚:是
- 芬兰:是,完全豁免
- 法国:是
- 德国:是
(h) 以信用机构发行的证书担保的资产
- 奥地利:部分豁免,见(k)项
- 比利时:是,但仅限于某些情况
- 塞浦路斯:否
- 捷克共和国:是
- 丹麦:是,但不适用于5年以下的期限
- 爱沙尼亚:是
- 芬兰:是,完全豁免
- 法国:是
- 德国:是
(i) 一年期以下的资产项目
- 奥地利:部分豁免,50%风险权重
- 比利时:是,但不适用于股份
- 塞浦路斯:否
- 捷克共和国:是,部分豁免
- 丹麦:是,根据外国监管机构的决定
- 爱沙尼亚:是
- 芬兰:是,完全豁免
- 法国:是
- 德国:是
(o) 以住宅房产抵押或住房公司股份担保的资产
- 奥地利:是,Art. 27 para 3 item 1 lit k)
- 比利时:是
- 塞浦路斯:否
- 捷克共和国:是
- 丹麦:是
- 爱沙尼亚:是
- 芬兰:是,完全豁免
- 法国:是
- 德国:是
(q) 与商业房地产相关的风险暴露
- 奥地利:部分豁免,50%风险权重
- 比利时:是,但仅限于某些情况
- 塞浦路斯:否
- 捷克共和国:是,部分豁免
- 丹麦:是,部分豁免
- 爱沙尼亚:否
- 芬兰:是
- 法国:是
- 德国:是
(qii) 以商业房地产抵押或股份担保的资产
- 奥地利:部分豁免,50%风险权重
- 比利时:是,但仅限于某些情况
- 塞浦路斯:否
- 捷克共和国:是,部分豁免
- 丹麦:是,部分豁免
- 爱沙尼亚:否
- 芬兰:是
- 法国:是
- 德国:是
(qiii) 与商业房地产租赁相关的风险暴露
- 奥地利:部分豁免,50%风险权重
- 比利时:是,但仅限于某些情况
- 塞浦路斯:否
- 捷克共和国:是,部分豁免
- 丹麦:是,部分豁免
- 爱沙尼亚:否
- 芬兰:是
- 法国:是
- 德国:是
(1) 低风险表外项目
- 奥地利:部分豁免,Art. 27 para 3 item 1 lit h)
- 比利时:是
- 塞浦路斯:是
- 捷克共和国:是
- 丹麦:是
- 爱沙尼亚:是
- 芬兰:是
- 法国:是
- 德国:是
(6) 互保方案提供的担保
- 奥地利:否
- 比利时:否
- 塞浦路斯:否
- 捷克共和国:否
- 丹麦:否
- 爱沙尼亚:否
- 芬兰:否
- 法国:是
- 德国:否
(1) 与客户协议相关的低风险表外项目
- 奥地利:是,Art. 27 para 3 item 1 lit h)
- 比利时:是
- 塞浦路斯:是
- 捷克共和国:是
- 丹麦:是
- 爱沙尼亚:是
- 芬兰:是
- 法国:是
- 德国:是
重要说明
- 文档内容基于ECOFIN 299-12890/05版本的CRD,部分内容尚未实施,因此需视为初步意见。
- 斜体部分为CRD新增内容。
- 白格表示未提供实施状态。
- 豁免条件通常包括:
- 担保人是否为区域A机构
- 担保是否为明确保证
- 抵押物是否符合市场价值和可交易性要求
- 风险权重是否为0%
- 是否有特殊豁免条款(如Art 27 para 3 item 1 lit h、k等)
总体趋势
- 多数国家对区域A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资产和信用暴露完全豁免。
- 对国际组织、多边开发银行等的豁免存在不确定性,部分国家正在考虑中。
- 对以证券或抵押物担保的资产,各国部分豁免,具体取决于担保类型、证券性质及监管机构的判断。
- 表外项目和低风险资产在某些国家有豁免政策,但实施细节仍需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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