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关于发布《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业务指引》的通知_4页_819kb
报告摘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简称变更指引总结
核心内容概述
本文件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证券简称业务指引》,旨在规范上市公司证券简称变更行为,确保市场秩序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该指引自2016年10月10日起施行,适用于所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主要观点
- 变更目的:上市公司可根据主营业务调整、控制权变动或经营发展需要,申请变更证券简称。
- 命名规则:
- 证券简称应全部或部分取自企业全称,由3至4个汉字组成,不得超过8个字符。
- 若使用英文等特殊字符,需披露具体理由,且不得超过20个字符。
- 命名原则:
- 含义清晰、指向明确,不得误导投资者。
- 具有明显辨识度,不与已有证券简称过度相似。
- 不得使用过于概括、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的区域性、行业性通用名词。
- 不得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等情形。
- 变更限制:
- 若未变更企业全称、未调整经营范围或未修改公司章程,原则上不得变更证券简称。
- 新业务尚未取得营业收入的,不得使用相关业务或行业名称作为证券简称。
- 新业务已取得营业收入,但占比低于30%的,原则上也不得使用相关名称作为证券简称。
- 变更程序:
- 变更证券简称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如同时变更公司全称,还需股东大会审议。
-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披露变更理由、与主营业务的关系、风险提示等事项。
- 公司需在公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本所在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实施变更。
- 实施变更前需在变更日前三个交易日发布变更实施公告。
- 监管措施:
- 若变更不符合指引要求,本所可要求改正或说明理由。
- 若未按要求改正,本所可不予办理。
- 若媒体、市场或投资者对变更提出质疑,本所可要求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 若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本所可进行核查并要求公司提示相关风险。
- 对于违规行为,本所可依据相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关键信息
- 适用范围:所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 变更条件:
- 公司有实际变更需求。
- 新证券简称需符合命名规则和原则。
- 未变更企业全称、经营范围或章程的,不得变更证券简称。
- 变更流程:
- 董事会审议通过 → 公告变更理由及风险 → 提交书面申请 → 本所审核 → 实施变更。
- 监管机制:
- 强调信息披露的完整性与及时性。
- 本所在变更过程中具有审核权和监督权。
- 对违规行为有明确的处理措施。
附注
- 新上市公司确定证券简称时,也参照适用本指引。
- 本指引强调证券简称与公司主营业务、商标或品牌等经营特点的关联性,防止误导性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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