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08-中诚信国际-建立健全金融稳定法制顶层设计_制度先行构建金融稳定长效机制——_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_特别评论_6页_853kb
报告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特别评论总结
核心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4月6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共六章四十八条,旨在完善金融稳定法律制度,构建高效权威、协调有力的金融稳定长效机制。该法草案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化解和处置机制进行了系统性设计,强调制度先行、权责利匹配以及市场化、法治化处置原则,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主要观点
- 完善顶层设计:金融稳定法的出台有助于加强金融法律制度的统筹协调,对现有金融法律进行有效补充,形成系统性法律框架。
- 提高处置效率:为金融风险处置提供明确法律依据,增强制度可操作性,降低财产损失,维护金融系统稳定性。
- 建立协同机制:通过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存款保险基金和行业保障基金的协同运行,构建多层次风险处置资金池。
- 强化问责机制:明确金融机构、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的主体责任,形成权责清晰、协同配合的风险防控体系。
- 丰富处置工具:引入过桥银行、特殊目的载体、整体转移资产负债等新型处置工具,提升风险处置手段的多样性和有效性。
关键信息
一、金融稳定法草案出台,完善金融稳定顶层设计、提高风险处置效率
- 金融风险呈现多样化、隐蔽化、传导快、影响广等特点,亟需系统性法律制度支撑。
- 当前金融稳定相关法律分散,缺乏统一框架,《征求意见稿》将对其进行系统整合。
- 法案明确“企业股东及实控人积极自救”优先于外部救助,减少对公共资金依赖。
- 防范金融风险的制度化、法治化是当前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任务。
二、制度先行未雨绸缪,建立健全市场化、法制化金融稳定工作机制
(一)金融稳定工作机制:金融委发挥统筹指挥职能
-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金融委)将承担重大金融风险的统筹、指挥和协调职责。
- 金融委的设立有助于解决分业监管下系统性风险识别和处置机制缺失的问题。
- 借鉴国际经验,如美国FSOC、欧盟SRM、英国SRR等机制,提升我国金融风险处置的系统性和效率。
(二)风险问责机制:压实各方主体责任
- 强化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控人的主体责任,防范因内部治理问题引发风险。
- 明确地方政府在属地和维稳方面的责任,提升区域金融风险防控能力。
- 要求金融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实现早期纠正与及时处置。
三、明确权责利匹配、公平有序的处置资金安排,丰富金融风险处置工具
(一)风险处置资金安排
-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存款保险基金和行业保障基金将协同运行,形成多层次风险处置资金池。
- 人民银行将承担最后贷款人角色,为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提供流动性支持。
-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风险处置资金的使用顺序,优先考虑市场化手段,最后才动用公共资金。
(二)风险处置工具
- 引入过桥银行、特殊目的载体、整体转移资产负债、暂停终止净额结算等新型工具。
- 明确股权、债权减记顺位为“股权 → 次级债权 → 普通债权”,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 借鉴国际经验,如美国的有序清算基金(OLF)和德国的金融市场稳定基金(FMS),丰富我国风险处置手段。
总体意义
面对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复杂严峻的挑战,尤其是房地产和地方债务风险的持续释放,《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具有重要意义。它通过制度化手段,提升我国金融风险防控能力,防止局部风险演变为系统性风险,保障金融稳定与实体经济安全。同时,该法草案为未来应对各类金融风险挑战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构建我国金融稳定长效机制,推动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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