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阿里研究院_网规若干基本问题之初探_11页_433kb
报告摘要
网规若干基本问题之初探总结
核心内容
本文探讨了“网规”的基本性质、执行机制及治理的理论基础,旨在厘清网规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角色与功能。
网规的性质
自治性社会规范
- 定义:网规是互联网时代的商业规则,是一种自发形成的自治性社会规范。
- 区别于法律:
- 执行机制:法律由政府强制执行,而网规依赖多元化的执行机制,包括第一方、第二方和第三方执行。
- 产生方式:法律由国家机关制定,而网规是网商群体、消费者及电子商务服务商之间互动形成的。
自治性特征
- 主体:网规主要由网商群体自主制定与实施。
- 功能:网规具有高度的自治性,与中世纪商法的自治性特性相似,是“自治法”。
- 成文规则:部分网规以成文形式存在,但其形成过程仍是“发现”网规的过程,而非全新规则的制定。
网规的执行机制
网规的执行分为三类:第一方执行、第二方执行和第三方执行。
1. 第一方执行
- 依赖:个人道德,特别是网商的职业道德与职业伦理。
- 实践:建立自治性的网商职业伦理裁判委员会,处理违反职业伦理的行为。
2. 第二方执行
- 依赖:合约相对方的执行能力。
- 问题:电子商务中交易者多为陌生人,缺乏有效的自力救济机制。
3. 第三方执行
- 形式:包括信用评价机制、商盟自治、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执行和政府执行。
- 具体机制:
- 信用评价机制:通过声誉机制约束交易行为,使单次交易演变为重复博弈。
- 商盟自治:建立集体声誉,对成员行为进行约束与惩罚。
- 平台执行:如淘宝,对违规行为进行惩戒,包括删除商品、限制账户等。
- 政府执行:在信用评价机制存在漏洞或网规与法律重合时,政府需介入进行干预。
网规治理的理论基础
1. 规范多元主义
- 定义:法律多元主义的延伸,强调社会存在多种规范,法律并非唯一控制手段。
- 适用性:网规作为社会规范,与法律之间存在互动关系,法律在某些领域难以发挥功能,网规则能有效补充。
- 历史背景:法律多元主义在殖民地和文化交流中产生,强调社会规范的自治性与有效性。
2. 中世纪商法的自治性
- 历史借鉴:网规与中世纪商法在功能、性质和形成方式上具有相似性。
- 特点:
- 商法在政府权力空白处自发形成。
- 商人行会与自治城市共同推动商法发展,具有高度的自治性。
- 商法通过行会法院与惩罚机制实现自我治理。
3. 理论意义
- 正当性:网规的自治性与历史上的商法相似,具有正当性。
- 发展前景:随着商业模式的演变,网规将逐渐成熟,并可能被法律体系吸收,形成新的治理规则。
关键信息
- 网规是电子商务环境下的自治性规范,其形成与执行依赖于市场互动与社会自发。
- 网规的执行机制多元,包括个人、合约、信用评价、商盟、平台及政府等。
- 网规治理的理论基础包括规范多元主义与中世纪商法的自治性,二者为网规的合法性与有效性提供了支持。
- 网规在法律滞后于技术发展的背景下,成为维护网络交易秩序的重要工具,未来可能与法律体系融合,推动新的商业文明。
主要观点
- 网规的自治性是其核心特征,应区别于国家法律。
- 网规的执行机制具有灵活性,但需结合多种手段以确保有效性。
- 网规治理需在法律与社会规范之间寻求平衡,避免法律过度干预或网规失控。
- 网规的发展具有历史合理性,可借鉴商法的自治经验,推动其制度化与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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