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鲁盖尔-Charting-the-next-steps-for-the-EU-financial-supervisory-architecture_10页_224kb
报告摘要
总结:欧盟金融监管架构改革的下一步
核心内容
本文由Nicolas Véron撰写,主要讨论在 Brexit 和银行业联盟(Banking Union)背景下,欧盟金融监管架构的改革方向。作者指出,当前欧盟金融监管体系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和不协调,但并非所有机构都需要立即改革。重点在于对欧洲银行管理局(EBA)和欧洲证券及市场管理局(ESMA)的改革,而其他机构如欧洲保险与职业养老金管理局(EIOPA)、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ESRB)以及单一监管机制(SSM)和单一解决机制(SRB)则可以在未来更长时间内进行审慎评估。
主要观点
1. 改革时机
- EBA 和 ESMA 需要立即改革:由于英国脱欧,EBA 必须从伦敦迁出,因此其法规需要修订。同时,ESMA 的职责也应扩大,以应对欧盟资本市场的变化。
- 其他机构无需短期改革:EIOPA、ESRB、SSM 和 SRB 目前不需要立即立法改革,因为它们的职能尚未受到 Brexit 的直接影响,且其运行机制仍较为稳定。
2. 改革原则
- 简化与清晰性:欧盟应避免创建更多新机构,减少监管复杂性。现有的六家监管机构(EBA、EIOPA、ESMA、ESRB、SSM、SRB)应保持其独立性,但需进一步整合以符合“ subsidiarity 原则”。
- ** subsidiarity 和比例性**:欧盟应根据金融活动的规模和影响,决定是否在欧盟层面进行监管。对于具有明显跨欧洲影响的市场和机构,应赋予欧盟机构更强的监管权力。
- 增长与金融稳定:欧盟金融政策应兼顾经济增长与金融稳定,推动资本市场的统一,减少对银行的过度依赖(“bank bias”)。
- 监管分离:建议采用“双峰”监管架构(twin peaks),将行为监管(conduct supervision)与审慎监管(prudential supervision)分开,以提高监管效率和专业性。
- 成本效益:目前欧盟金融监管机构尚未表现出明显的资源浪费或运营问题,但需持续监督其预算和人员配置,以确保效率。
3. EBA 和 ESMA 的改革重点
- EBA 的迁移和治理:EBA 需要尽快从伦敦迁出,且其治理结构应根据银行业联盟的现状进行调整,减少非欧元区国家的参与,增强 ECB、SRB 和欧元区国家监管机构的代表性。
- ESMA 的职责扩展:ESMA 应成为欧盟资本市场的核心监管机构,扩大其对批发市场的监督范围,并整合国际监管职责。同时,需对其治理和资金结构进行全面改革,以确保其独立性和问责性。
关键信息
- EBA 的迁移:2017 年 10 月前需完成 EBA 的迁移决定,以避免因英国脱欧造成的监管真空。
- ESMA 的改革:ESMA 需要升级为更强大的监管机构,承担更多资本市场的监督职责,并增强其在欧洲议会中的问责机制。
- “双峰”监管架构:建议将行为监管与审慎监管分开,以提高监管的专业性和效率,但 EBA 和 EIOPA 的合并并不现实,因为它们目前并不直接监管银行和保险公司。
- 监管独立性:ESMA 的治理结构应改革为独立的集体机构,而非由成员国代表组成的委员会,以确保其独立性和专业性。
- 预算和资源:ESMA 和 SSM 等机构的预算应由被监管活动的收费来支持,以确保资金来源的可持续性。
未来改革方向
- 长期改革考虑:包括可能的 SSM、EBA 和 EIOPA 合并,以及将 ESRB 整合进 ECB,但这些改革应在更远的未来进行,以避免分散注意力。
- 监管体系整合:欧盟应推动资本市场的统一,减少对银行的依赖,增强市场基础设施的监管,如国际中央对手方(CCPs)和审计机构。
- 持续监督与评估:欧盟金融监管机构的运营和成本应持续受到欧洲审计法院的监督,确保其有效性和透明度。
结论
本文强调,当前欧盟金融监管架构需要根据 Brexit 和银行业联盟的现实进行调整,尤其是 EBA 和 ESMA。改革应遵循简化、 subsidiarity、成本效益等原则,确保欧盟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增长。虽然其他机构短期内无需重大改革,但长期来看,监管架构的整合与优化仍是必要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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