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乡村振兴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_166页_1mb
报告摘要
乡村振兴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总结
一、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 土地增值税减免: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转移土地权属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 契税减免: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免征契税。
- 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免征契税。
- 其他税收优惠:
- 农村土地、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
- 购买/销售农业生产资料及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水利等项目,享受“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
- 农村电网维护与水资源税:
- 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 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 供热企业供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限“三北”地区)。
- 农田水利建设:
- 县级及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适用3%征收率。
- 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农田水利设施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 农民住宅建设:
- 农村居民新建自用住宅减半或免征耕地占用税。
- 农村居民建设住宅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
- 利用农村集体土地翻建住房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 农村饮水工程:
- 新建饮水工程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和增值税、房产税、契税免征。
- 取用水减免水资源税。
三、推动乡村特色产业发展
- 土地与农业生产优惠:
- 转让土地给农业生产者免征增值税。
-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 购进农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公司+农户”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所得税。
-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 农产品流通与循环发展:
- 蔬菜、鲜活肉蛋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四、激活乡村创业就业活力
- 小微企业优惠: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政策(2023-2027)。
- 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减按25%征收。
- 重点群体就业:
- 创业或雇佣脱贫人口、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残疾人等免征或减征增值税、所得税。
- 残疾人就业支持:
- 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土地使用税减免及保障金分期缴纳。
五、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 金融机构贷款优惠:
- 向农户、小微企业及农业保险提供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 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 小额贷款公司与担保业务:
- 农户及小微企业贷款免征增值税,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 农牧保险业务:
- 保险公司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六、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 西部地区与革命老区:
- 西部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
- 边民互市贸易进口生活用品免税。
- 边销茶销售免征增值税。
- 少数民族与特殊区域:
- 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减免,喀什、霍尔果斯开发区企业所得税免征。
- 青藏铁路公司相关用地、运输合同免征相关税费。
七、鼓励社会力量加大乡村振兴捐赠
- 扶贫与公益捐赠:
- 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组织捐赠扶贫物资或资金可所得税税前扣除。
- 环境保护、教育领域捐赠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 境外捐赠:
- 进口慈善物资免征增值税。
政策执行时限:多数政策延续至2025-2027年,部分免征条件可结合地方标准浮动执行。新政策以2024年及后续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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