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10-兴业研究-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简评_明紧实松_15页_604kb_604kb
报告摘要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简评总结
核心内容
2016年12月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发布了《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以下简称新《指引》),旨在修订和完善2011年原《指引》。此次修订是为了应对证券公司业务多元化、交易所质押回购市场扩容带来的监管挑战,进一步健全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管理体系,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主要观点
新《指引》相较原《指引》和《征求意见稿》具有以下主要变化和特点:
- 监管范围扩大:新《指引》不仅适用于上交所,也适用于深交所,覆盖了更多市场参与者。
- 投资者限制更严格:取消个人投资者参与融资回购交易的资格,仅允许合格投资者参与,强化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 风险指标更完善:新增“账户杠杆倍数”指标,要求该比例不得超过80%,理论杠杆上限为4倍;同时新增低等级信用债集中度占比限制(不得超过10%)。
- 持续性风险管理引入:首次提出持续性风险管理机制,要求参与机构建立风险识别、评估与监控体系,并对高风险主体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
- 业务模式全面纳入监管:不仅涵盖经纪业务,还纳入了自营业务和托管结算业务模式,明确了各模式下的责任划分。
关键信息
一、新《指引》与原《指引》对比
| 项目 | 原《指引》 | 新《指引》 |
|---|---|---|
| 适用场所 | 仅适用于上交所 | 适用于上交所和深交所 |
| 投资者限制 | 证券公司普通经纪客户 | 合格投资者(不包括个人) |
| 主体认定 | 以单一证券账户为单位 | 以投资者持有的证券账户为单位,多个账户合并计算 |
| 业务监管 | 仅针对经纪业务 | 包括自营业务、经纪业务、托管结算业务 |
| 风控指标 | 标准券使用率≤90%,杠杆倍数≤5倍 | 标准券使用率维持90%,杠杆倍数≤80%,理论杠杆上限4倍;新增低等级信用债集中度≤10% |
| 持续性风险管理 | 无 | 强调参与机构的持续性风险管理机制与数据报送义务 |
二、与《意见稿》对比
- 杠杆限制放宽:由70%提升至80%,理论杠杆上限由2.33倍提升至4倍。
- 市场背景:央行重启14天期逆回购,市场杠杆水平下降,去杠杆压力缓解;同时,市场资金利率与国债收益率波动较大,需维持市场稳定。
- 监管意图:虽然在杠杆限制上有所放松,但整体“去杠杆”基调未变,资金面仍面临年末及MPA考核等压力。
三、市场影响分析
- 短期影响:杠杆约束低于《意见稿》,有助于修复市场情绪,推动资金市场活跃,降低波动风险。
- 中长期影响:全市场去杠杆趋势不变,资金面仍可能在年末持续紧张,需关注政策执行与市场实际流动性变化。
风控措施与责任划分
新《指引》明确要求参与机构: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机制;
- 对经纪客户、托管客户及自营账户进行差异化风险管理;
- 对高风险主体采取限制回购规模、降低某只债券入库占比、征收保证金、终止协议等措施;
- 定期报送相关数据指标,包括业务规模、杠杆、资产负债、流动性等。
此外,证券公司和托管人需对客户的融资回购还款义务承担交收责任,不得以客户违约为由拒绝履行义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 合格投资者包括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养老基金、私募基金、净资产达标的企业法人等;
- 投资者需签署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及风险揭示书;
- 证券公司需对投资者进行持续信用评估,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估;
- 对不符合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可拒绝其交易委托。
附则说明
- 新《指引》自2016年12月9日起实施;
- 本报告仅为研究分析,不构成投资建议或产品评级;
- 报告内容基于公开信息,不保证其准确性与完整性;
- 报告版权归兴业研究所有,未经许可不得翻版、复制或发表。
总结
新《指引》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监管范围、细化风控指标、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并引入持续性风险管理机制,体现了监管机构对市场风险的全面防控意图。虽然在杠杆限制上有所放宽,但“去杠杆”总体基调未变,市场仍需警惕年末资金面紧张带来的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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