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18-兴业证券-信用违约专题系列五_约束性契约_国内外条款对比分析_12页_832kb
报告摘要
文档总结:约束性契约:国内外条款对比分析
核心内容概述
本文分析了美国高收益债市场中“约束性契约”的核心作用及与国内私募债市场中类似条款的对比,重点探讨了“约束性契约”在投资者保护中的重要性,并指出目前中国债券市场在条款设计方面仍存在不足。
主要观点
- “约束性契约”是美国高收益债市场的重要投资者保护机制,通过设置多种限制性条款,保障债券持有人利益,防止发行人过度借贷、不当支付、控制权变更及资产流失等行为。
- 美国高收益债条款分为维持性契约与触发性契约,前者要求发行人持续满足财务指标,后者则在指标不达标时限制特定行为,但不直接构成违约。
- 中国非公开债市场(如私募公司债)的投资者保护条款尚不成熟,主要依赖于偿债保障金、受托管理人、持有人会议等机制,缺乏系统性、严格性的“约束性契约”。
- 中国版“约束性契约”多为维持性条款,仅在预计违约或违约发生时才起作用,且条款内容较为简单,保护力度有限。
关键信息
一、美国高收益债“约束性契约”的核心作用
- 防止发行人过度借款,控制杠杆率,避免公司财务恶化。
- 限制发行人将优先求偿权偏向竞争性求偿者,防止资产结构不合理导致债券持有人利益受损。
- 防止发行人低价出售资产,确保资产处置收益用于偿还债务或再投资。
二、美国高收益债“约束性契约”的主要条款
-
债务限制条款:
- 允许发行人新发债务的条件为满足财务指标(如FCCR、杠杆比率)。
- 常见测试指标为:FCCR ≥ 2,杠杆比率 ≤ 5-7。
- “允许债务”类别包括续借、展期、再融资、贸易债务等。
-
限制性支付条款:
- 现金支付需控制在净收入的一定比例内(如50%)或超出1.5倍累计利息覆盖率。
- 允许的现金支付用途包括:短暂投资、对联营公司投资、对投资后成为受限子公司的实体投资。
-
控制权变更条款:
- 若发生控制权变更,发行人需以101%的价格回购债券,保护债券持有人免受信用风险。
- 触发事件包括:股权变更、董事会成员替换、并购、清算或解散计划。
-
资产变卖限制条款:
- 禁止出售、出租或处置重大资产,防止资产流失。
- 资产出售收益需优先用于偿债或再投资,保护债券持有人现金流。
三、中国版“约束性契约”现状
- 条款设计较为简单,仅在违约发生时才生效,且多为维持性条款。
- 主要保护措施:
- 偿债保障金专户
- 受托管理人制度
- 持有人会议
- 内外部增信机制(如第三方担保、商业保险等)
- 限制性条款:
- 仅在预计违约或违约发生时才限制发行人行为。
- 常见测试指标包括资产负债率、对外担保比例、有息负债规模等。
- 典型案例:
- 上海三盛宏业(16三盛01)设置三个维持性测试指标,若不达标则判定违约。
- 海航基础(16海航01)未设置相关限制性条款。
对比分析
| 类型 | 美国高收益债 | 中国非公开债 |
|---|---|---|
| 条款性质 | 触发性条款为主,部分为维持性条款 | 多为维持性条款,触发性条款尚未引入 |
| 条款生效时间 | 在债券存续期间持续生效 | 仅在预计违约或违约发生时生效 |
| 保护范围 | 限制发行人日常经营行为 | 仅在财务指标不达标时限制行为 |
| 投资者保护 | 较为系统、严格 | 较为粗略,缺乏前瞻性 |
投资评级说明
- 行业评级:基于12个月内行业指数相对上证综指/深圳成指的涨跌幅。
- 推荐:相对表现优于市场;
- 中性:相对表现与市场持平;
- 回避:相对表现弱于市场。
- 公司评级:基于12个月内公司股价相对大盘的涨跌幅。
- 买入:相对大盘涨幅 > 15%;
- 增持:相对大盘涨幅在5%~15%之间;
- 中性:相对大盘涨幅在-5%~5%;
- 减持:相对大盘涨幅 < -5%。
联系方式
- 分析师:唐跃、黄伟平、罗婷、王涵
- 研究助理:左大勇、池光胜、李蕙荃
- 邮箱:tangyue@xyzq.com.cn
附注信息
- 法律声明:本报告仅供客户使用,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需自行判断。
- 信息披露:客户可通过公司官网查询相关信息。
- 分析师声明:分析师独立出具报告,不因报告内容获得补偿。
图表说明
- 图表1:约束性契约主要条款概览
- 图表2:约束性契约约束对象示意图
- 图表3:维持性契约与触发性契约举例
- 图表4:高收益债券、投资级债券及银行债务限制性条款对比
- 图表5:债务限制条款案例
- 图表6:限制性支付案例
- 图表7:控制权变更案例
- 图表8:资产变卖条款案例
- 图表9:中国私募债投资者保护措施
- 图表10:中国私募债“16三盛01”、“16海航01”投资者保护条款
总结
本文通过对比分析,指出美国高收益债市场中的“约束性契约”具有较强的投资者保护作用,而中国私募债市场在条款设计方面仍显不足,缺乏前瞻性与系统性。未来随着中国债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引入更为完善的“约束性契约”机制将成为提升债券投资者保护的重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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