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互联网出海趋势及法律政策报告-白鲸出海-2020.6-337页_2mb
报告摘要
2020互联网出海趋势及法律政策报告总结
核心内容概述
本报告系统梳理了2020年及之前若干年我国在跨境电商、互联网出海、数据合规及相关法律政策方面的最新动态和重要文件。内容涵盖政策支持、法规更新、监管措施及案例汇编,旨在为跨境电子商务及互联网出海企业提供全面的政策指导与合规建议。
主要观点与关键信息
一、跨境电商政策支持
-
扩大试点范围
- 商务部等五部门发布《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的通知》(商财发〔2020〕15号),将50个城市和海南全岛纳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包括石家庄、太原、赤峰、抚顺、珲春、绥芬河、徐州、南通、温州、绍兴、芜湖、福州、泉州、赣州、济南、烟台、洛阳、黄石、岳阳、汕头、佛山、泸州、海东、银川等。
- 试点城市可开展网购保税进口(监管方式代码1210)业务,支持跨境电商发展。
-
优化营商环境
- 商务部发布《支持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商自贸发〔2020〕102号),提出提升贸易质量、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市场运行机制、深化国际经贸合作、加强组织保障等措施,为湖北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发展提供支持。
-
便利化措施
-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推出多项便利化措施,包括:
- 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支持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免于名录登记。
- 放宽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允许企业无需事前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 放宽外债登记管理,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
- 取消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数量限制。
-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推出多项便利化措施,包括:
-
数据合规与监管
- 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明确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的监管要求,包括:
- 适用“个人自用物品”监管,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
- 申报前需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施加电子签名。
- 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实施“清单核放”方式报关,对出口商品实施“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或“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报关。
- 强调“三单一致”原则,即订单、支付、物流信息一致,否则可能面临处罚。
- 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明确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的监管要求,包括:
二、跨境电商法规与案例汇编
-
法规汇编
- 报告整理了2016年至2020年期间发布的重要法规,涵盖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多个部门,涉及跨境电商进出口、税收政策、数据合规、监管方式、退运管理等多个方面。
-
案例分析
- 汇编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及出口过程中出现的典型违规案例,主要包括:
- 低报价格:如“甬榭关缉查字(2020)0001号”等案例,涉及虚假申报价格问题。
- 二次销售:部分企业将跨境商品转售,如“甬北关缉查字(2019)0006号”等。
- 三单不一致:订单、支付、物流信息不符,如“两寸关缉违字[2019]1号”等。
- 申报不实:未如实申报商品信息或交易信息,如“穗机关缉违字〔2019〕0344号”等。
- 伪报贸易方式:通过虚假贸易方式规避监管,如“绥关缉查字〔2020〕0007号”等。
- 正面清单:部分商品符合监管要求,如“两寸关缉罚字[2018]12号”等。
- 中文标签:部分商品未按规定使用中文标签,如“沪市监静处〔2020〕062019002302号”等。
- 汇编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及出口过程中出现的典型违规案例,主要包括:
三、跨境电商与物流发展
-
物流支持政策
- 国家邮政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寄递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邮发〔2019〕17号),提出:
- 深化“放管服”改革,鼓励寄递企业与跨境电商合作。
- 建立跨境寄递服务企业信用体系,推动数据共享和联合惩戒。
- 提升跨境寄递服务网络能力,鼓励中欧班列、国际航空运输网络发展。
- 支持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物流创新模式。
- 国家邮政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寄递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邮发〔2019〕17号),提出:
-
税收政策调整
- 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等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扩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9年第96号),明确:
-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原清单废止。
- 完税价格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商品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
-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物品监管,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
- 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等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扩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9年第96号),明确:
四、跨境电商监管与风险防控
-
退货管理
- 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
-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可在放行后30日内退货,不征收税款。
- 退货需向海关如实申报,并在45日内运抵原监管场所。
- 退货商品需符合二次销售要求,否则需退运或销毁。
- 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
-
质量安全与风险防控
- 海关对跨境商品实施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对不合格或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商品采取风险消减措施。
- 要求跨境电商企业建立健全商品溯源机制,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 禁止进出口涉及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生物安全、知识产权的商品。
-
风险防控机制
- 跨境电商企业需建立商品质量安全、虚假交易、二次销售等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交易、支付、物流数据的监控。
- 企业需配合海关调查,开放交易、支付、物流数据。
五、跨境电商发展建议
-
合规操作
- 跨境电商企业应严格遵守“三单一致”原则,确保订单、支付、物流信息真实、准确。
- 需向海关实时传输真实业务数据,并建立数据共享机制,配合海关监管。
-
税收与政策
- 企业应关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税收政策,包括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方式及完税价格的计算。
- 需熟悉并遵守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及监管要求,确保商品合规。
-
风险与处罚
- 企业若出现低报价格、申报不实、伪报贸易方式等行为,将面临海关处罚,甚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对于利用他人身份信息从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的,按走私违规处理。
总结
本报告全面梳理了跨境电商相关法律政策和监管措施,强调政策支持与合规操作并重。通过扩大试点、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税收政策、加强监管与风险防控,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了清晰的政策导向与操作指引。同时,案例汇编提醒企业注意合规风险,避免因违规操作而受到处罚。企业应密切关注政策动态,提升数据合规性与风险防控能力,确保跨境电商业务合法、安全、高效运行。
展开完整摘要
试读结束,高清完整版pdf/doc/ppt,请点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