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条款纠纷解决攻防实战-融孚律所-201909_86页_705kb
报告摘要
对赌条款纠纷解决攻防实战总结
核心内容
对赌条款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股权性融资协议中约定的一种估值调整机制,用于在企业实际经营业绩未达预期时,由义务方对投资方进行补偿。其法律性质与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需结合具体条款内容与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主要观点
1. 对赌条款的法律性质与效力
- 对赌条款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就未来不确定事项达成的协议,可包含现金补偿、股权回购或股份补偿等内容。
- 《九民纪要》指出,对赌条款原则上有效,但需考察其是否具备履行的合法性与可能性。
- 海富案确立了“对赌条款若使投资方脱离业绩而取得固定回报,可能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认定无效”的裁判规则。
- 江苏华工案则认为,目标公司回购股份不当然无效,需具体分析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2. 义务内容与履行条件
- 现金补偿:需目标公司未达到预期财务指标,且公司有可分配利润。
- 股权回购:需目标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上市,且未撤回申请或被否决。
- 股份补偿:需目标公司在IPO前未按约定估值发行新股,且投资方未获事先同意。
3. 义务主体安排
- 目标公司或实控人单独承担义务。
- 目标公司与实控人可承担连带责任。
- 目标公司为实控人提供担保的条款,若经合法程序(如股东会决议)且不损害公司利益,可被认定为有效。
关键信息
1. 对赌条款的文本设置建议
- 触发条款:应明确财务指标、上市计划等,且需指定审计机构与计算口径。
- 行权期限:应明确为义务方的履约期限,避免被认定为投资方的行权期限。
- 义务主体:建议采用“实控人/控股股东承担义务+目标公司提供担保”的模式,并确保目标公司出具合法的股东会决议。
- 争议解决:可选择诉讼或仲裁,若选择仲裁需明确且唯一的仲裁机构。
- 通知与送达: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送达方式与时间,以确保程序合法性。
2. 诉讼策略与实务技巧
(1) 管辖问题
- 仲裁 vs 诉讼:仲裁具有“一裁终局”特性,而诉讼可进行两审终审,需根据具体条款选择。
- 地域管辖:可约定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等五个连接点。
- 级别管辖:根据当事人分布与金额确定管辖法院。
(2) 诉讼主体
- 可列为共同被告的主体包括债务加入人、担保方、普通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等。
- 可将目标公司列为第三人,如(2018)湘0102民初3399号案所示。
(3) 财产保全
- 保全可在诉讼前、中、后申请,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 若保全错误,申请人需赔偿被申请人损失。
- 提供担保可解除保全,法院可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
3. 执行程序的应对
- 撤销仲裁裁决: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需符合法定事由,如无仲裁协议、程序违法等。
- 执行异议:包括对执行标的或执行行为的异议,需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法院应在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
- 迟延履行利息:若义务方未在期限内履行,需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计算方式为一般利息+加倍部分。
4. 融资方的抗辩事由
- 法律层面抗辩:
- 违反资本维持原则(如海富案)。
- 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如冀01民初218号案)。
- 担保行为未经合法程序(如京02民终11156号案)。
- 事实层面抗辩:
- 对赌条件未触发(如京0108民初40449号案)。
- 触发原因系投资方造成(如苏0582民初1384号案)。
- 不可抗力(如长民二(商)初字第4884号案)。
- 行权期限届满(如沪01民终11439号案与苏中商终字第00200号案)。
风险防范建议
- 文本设置:明确触发条件、行权期限、义务主体、争议解决方式及通知送达方式。
- 担保有效性:确保目标公司担保行为合法,如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 保留证据:及时行使权利并留存相关证据,如通知、邮件、审计报告等。
- 审慎管理:履行管理人的审慎管理义务,避免因管理不善导致纠纷。
- 补充协议:慎签补充协议,避免因内容模糊引发法律争议。
结论
对赌条款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法律意义,其效力与履行需结合具体条款、公司治理结构及法律程序综合判断。投资方与融资方应重视条款设置的合法性与可执行性,以规避法律风险,确保权利义务的明确与合理。同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倾向于审查条款是否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强调公平原则与程序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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