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09-荣大-关于造假上市券商先行赔付的案例_8页_1019kb
报告摘要
北京荣大商务有限公司 2021年03月02日
340、关于造假上市券商先行赔付的案例总结
作者信息:
- 姓名:李晨光
- 业务方向:法务、业务、财务部、业务简介:提供上市专项问题分析及市场信息支持
一、法律依据与背景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九十三条,券商因欺诈发行或重大遗漏等行为需承诺先行赔付投资者损失。
二、相关案例分析
1. B公司案例(欺诈发行)
- 事件时间:2016年7月,B公司因欺诈发行被证监会处罚。
- 保荐机构A证券公司:
- 2016年7月设立5.5亿元专项基金,主动赔付投资者。
- 后因与B公司及相关责任方的仲裁与诉讼纠纷,A证券公司最终部分追偿成功。
- 特点:首次确认了券商先行赔付的责任,并引发追偿机制涉及多层次法律问题。
2. C公司案例(虚假陈述)
- 事件时间:2013年,C公司因财务虚假记载被公开谴责。
- 保荐机构D证券公司:
- 设立3亿元专项基金,实际赔付1.79亿元,并不可撤销承诺放弃对C公司的追偿权。
- 特点:表明券商可承诺放弃对上市公司的追偿权,以强化社会责任。
3. E公司案例(虚假陈述)
- 时间背景:2014年E公司财务造假曝光。
- 大股东行动:
- 四大股东出资2亿元设立专项基金,实际赔付0.89亿元。
- 机制创新:引入调解机制、仲裁和诉讼多重途径,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三、总结分析
- 立法支持与市场实践:我国证券法明确支持先行赔付机制,市场已有三起成功案例。
- 责任承担与追偿权:
- 在欺诈发行事件中,券商可通过专项基金赔付后向发行人及连带责任方追偿。
- C公司案例显示券商承诺放弃对上市公司的追偿权,推动市场责任共担。
- 纠纷处理多元化:
- E公司案例引入调解与仲裁机制,丰富了解决途径,提升效率。
四、结论
券商先行赔付机制是保障投资者利益的重要制度设计。当前实践中,该机制已进入法律纠纷的标准处理路径,但仍需配套制度支持以提高运行效率和市场信任度。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基于市场公开数据,仅供参考交流,不具有法律效力。投资者决策须独立判断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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