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中国需要什么样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__32页-1mb
报告摘要
中国需要什么样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核心内容概述
本报告基于1982至2013年间中国签订的134份双边投资协定,通过定量分析探讨中国在争端解决机制形式选择上的偏好及影响因素。报告指出,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制度化水平对中国对外投资与吸引外资具有重要意义,而中国在这一领域的选择反映了其外交理念与国家利益的平衡。
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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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性
随着全球对外直接投资(FDI)的持续增长,争端解决机制成为双边投资协定的核心条款。中国作为投资大国,其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对国际投资协调具有深远影响。 -
争端解决机制的分类
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根据其授权程度分为三类:- 协商或国内司法解决:最基础的解决方式,授权程度最低。
- 专设仲裁庭:由缔约方共同设立,授权程度中等。
- 常设仲裁机构(如ICSID):授权程度最高,具有较强的国际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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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争端解决机制上的偏好
中国在双边投资协定中通常选择授权程度较低的争端解决机制,如协商或国内司法解决。在134份协定中,仅4份明确同意将争端提交国际仲裁,且大多数协定中ICSID仅作为可选途径之一。这表明中国在争端解决机制上相对保守。 -
影响因素分析
报告通过计量分析发现,以下因素显著影响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 东道国的承诺可信性:法治程度越高、政权持续时间越长,越倾向于接受国际仲裁机制。
- 经济形势:经济向好时,东道国政府更可能寻求国际授权以维护国家利益。
- 市场规模:作为东道国,中国凭借庞大的市场吸引力,能够缓解母国的授权压力。
- 母国的跨国公司实力:母国的跨国公司实力增强时,其更倾向于推动争端解决机制的制度化。
- 相对议价能力:母国与东道国的GDP比值影响争端解决机制的授权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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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交特质
中国在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上体现出“以义为利”的外交理念,强调道德与自主性,而非单纯依赖经济权力。在吸引外资和保护海外投资之间,中国更注重平衡与共赢。
关键信息总结
中国与他国签订双边投资协定的背景
- 中国已成为缔结双边投资协定最多的国家之一,与至少123个国家签订相关协定。
- 2013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已居世界前列,成为资本净输出国。
- 中国与美国、欧盟等国家的双边投资协定谈判进展迅速,但在机制设计上仍存在挑战。
争端解决机制的形式选择
- 事先同意国际仲裁:仅在少数协定中出现(4份)。
- 争端解决机制的可选途径:多数协定包含1至2种途径,如专设仲裁庭。
- 授权程度:平均为0.66,表明中国对ICSID的授权程度较低。
影响因素分析结果
- 东道国因素:人均GDP增长率、外贸依赖度、法治程度、政权持续时间、行政人员约束程度等均对争端解决机制的授权程度有显著影响。
- 母国因素:跨国公司实力、法治程度等也对争端解决机制形式选择有影响。
- 相对议价能力:母国与东道国GDP比值影响机制选择,但中国作为东道国时,其市场吸引力使母国更宽容。
政策建议
- 保持对外经济政策的自主性:中国应利用其市场规模优势,在国际投资协定谈判中坚定维护自身利益。
- 加强海外投资保护: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趋势,应更加注重制度化争端解决机制,提高海外投资保障能力。
- 推动多边投资协调机制:应积极参与多边投资制度建设,以构建更加包容的国际投资体系。
结论
中国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上表现出较强的自主性与保守性,这种选择不仅受国内因素(如法治、经济状况)影响,也与国际关系(如双边关系、国际组织权威)密切相关。未来,中国应更加积极地参与多边投资协调机制的构建,同时在双边协定中更加主动地阐明立场,以维护国家利益和促进国际投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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