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19-毕马威-中国税务快讯_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改制重组契税政策得以延续_3页_354kb
报告摘要
中国税务快讯总结(第十六期 二零二一年五月)
核心内容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于2021年4月26日发布《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17号公告”),延续了2018年3月2日发布的财税【2018】17号文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的契税政策。该公告旨在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的重组活动,优化市场环境,减轻相关税负。
主要观点
17号公告延续了原财税【2018】17号文的九项税务处理,未作文字调整,但更加明确和细化了相关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免征契税的情形:有七条明确免征契税,其中一条同时包含减半征收的情形(企业破产重组)。
- 征税的情形:有一条明确征税的情形。
- 不征税的情形:有一条明确不征税的情形。
- 过渡期处理:第十一条明确了公告的执行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并规定了过渡期的税务处理方式,允许已缴契税的企业申请退税。
关键信息
政策延续与调整
| 条款 | 原财税[2018]17号 | 17号公告 |
|---|---|---|
| 一、企业改制 | 免征契税 | 免征契税 |
| 二、事业单位改制 | 免征契税 | 免征契税 |
| 三、公司合并 | 免征契税 | 免征契税 |
| 四、公司分立 | 免征契税 | 免征契税 |
| 五、企业破产 | 免征契税,部分减半 | 免征契税,部分减半 |
| 六、资产划转 | 母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 母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
| 七、债权转股权 | 免征契税 | 免征契税 |
| 八、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 征收契税 | 征收契税 |
| 九、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 不征收契税 | 不征收契税 |
| 十、有关用语含义 | 定义企业、公司、投资主体存续与相同 | 定义企业、公司、投资主体存续与相同 |
| 十一、生效执行期及衔接 |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实务中需澄清的问题
毕马威提出以下三点实务中需进一步明确的问题,以减少税务争议:
-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投资新设全资子公司:17号公告第六条仅规定了增资免征契税,未明确新设投资的情形。建议将新设投资纳入免税范围,以简化重组流程。
- 自然人用土地、房屋权属增资其全资子公司:目前仅规定了母公司向子公司增资免征契税,未涵盖自然人。建议自然人也可享受免征契税的优惠,因其税务合规性较高,且对当地经济贡献较大。
- 境外公司向境内全资子公司划转土地、房屋权属:尽管第六条规定可免征契税,但第十条明确企业、公司需在中国境内注册。因此,境外公司划转资产可能无法享受免征优惠。建议允许此类重组享受免税待遇,以促进外资参与境内经济活动。
结论
17号公告延续并细化了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的契税政策,明确了免税、征税和不征税的情形,以及执行期和过渡期的税务处理。尽管政策内容较为清晰,但在某些具体情形下仍存在模糊之处,可能引发税务争议。毕马威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相关条款,以支持企业重组并优化税务处理流程。同时,该公告为后续政策的出台提供了参考,如原财税【2018】57号文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政策已到期,期待新的文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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