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A欧洲银行-DK_Political-Agreement-on-financial-stability_5-Oct-08_5页_82kb
报告摘要
政治协议:金融稳定措施总结
核心内容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丹麦金融市场的影响,政府与金融部门达成政治协议,旨在通过设立安全网来保障普通储户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维护金融稳定。协议涵盖存款保障、银行监管、流动性支持、风险控制等多个方面。
主要观点
- 金融稳定优先:由于国际市场的失败导致即使健康的银行也难以获得流动性,丹麦政府与金融部门共同决定采取措施保障金融体系稳定。
- 安全网机制:通过政府与金融部门的联合行动,确保所有普通债权人的索赔得到全额覆盖。
- 责任共担:金融部门需发挥主导作用,承担最多2% GDP(约35亿丹麦克朗)的责任,政府则提供额外担保并设立专门公司处理破产银行。
- 流动性支持:丹麦国家银行推出新的贷款设施,允许银行以资产和超过法定要求的资本作为抵押获得资金。
- 监管加强:加强金融监管机构(丹麦金融监管局)的资源,提升银行监督能力。
- 限制银行行为:协议期间,银行不得支付股息、进行股票回购或创建新的股票期权计划,防止投机行为。
关键信息
1. 安全网结构
- 存款保障方案:继续有效,与新安全网并行。
- 政府担保:政府为普通债权人提供额外保障,覆盖未被存款保障方案或其他机制覆盖的损失。
- 金融部门担保:金融部门(Det Private Beredskab)提供最多10亿丹麦克朗的损失担保,并每年支付7.5亿丹麦克朗的担保佣金。
- 总担保额度:金融部门与政府的总担保额度上限为35亿丹麦克朗,为期两年,可延长。
2. 风险管理措施
- 银行行为限制:禁止银行进行股息支付、股票回购及创建新股票期权计划,防止利用政策进行投机。
- 禁止宣传:银行不得大规模宣传普通债权人获得损失保障,避免市场扭曲。
- 禁止扩张:银行不得因该协议而进行超出正常范围的业务扩张。
3. 风险处置机制
- 破产银行处理:设立专门的“破产处理公司”,确保普通债权人不受损失。
- 资产转移:银行若无法满足法定偿付能力要求,需将其资产和负债(除风险资本)转移至破产处理公司或其子公司。
- 风险资本保留:银行的股本、混合核心资本和补充资本将保留,不纳入政府担保范围。
4. 监管与监督
- 监管局资源增加:金融监管局获得1000万丹麦克朗的额外资源。
- 行为审查:金融监管局有权拒绝银行将流动性转移至集团内其他公司。
- 审计与评估:国家审计局将审查金融监管局对银行的监管工作,特别是对Roskilde Bank和bankTrelleborg的监督。
- 股票期权审查:设立专门工作组审查银行向零售客户推销自身股票的行为,未来将收紧相关法规。
5. 长期监管改革
- 透明度提升:要求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风险状况的透明度,包括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
- 住房金融分析:评估抵押债券(covered bonds)对消费者选择和行业竞争的影响。
- 存款保障方案改革:关注未来存款保障方案的设置,确保其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总结
该协议通过政府与金融部门的协作,构建了覆盖普通债权人的安全网,旨在缓解流动性压力,防止银行破产对金融体系造成冲击。同时,通过限制银行行为、加强监管、提高透明度等措施,确保政策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协议将在2010年9月30日前实施,视情况可延长,并为未来的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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