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A欧洲银行-06_Hungarian-Banking-Association_2页_122kb
报告摘要
总结:CEBS关于修订大额风险暴露制度的咨询文件
核心内容
本文件是匈牙利银行协会对欧洲银行委员会(CEBS)关于修订大额风险暴露制度的实施指南草案的评论意见。评论主要围绕“是否应将公共机构及其控制的企业视为关联客户”的问题展开,强调当前规则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对市场造成不利影响。
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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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的适用性:当前的《资本要求指令》(CRD)及其修订中,对欧盟中央政府的敞口已有区分。对于以非成员国货币计价的敞口,适用不同的资本要求,而成员国货币计价的敞口则仅在2015年前适用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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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政府和地方政府敞口:对于评级低于AAA或AA的中央政府,区域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敞口也需承担更高的资本要求,即使这些敞口是以当地货币计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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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客户的定义:匈牙利银行协会认为,CEBS建议将具有控制权的公共机构及其企业视为关联客户的做法,可能在某些市场中增加金融负担。特别是那些中央政府风险权重高于0%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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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机构的特殊地位:评论指出,不应将特定的中央政府或公共机构视为关联客户,因为它们在成员国的金融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此外,即使某些公共机构不享受资本充足率制度中的有利待遇,也不应仅因有合格信用保护而将其视为关联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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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评论建议CEBS在解释关联客户时,应保持原有规则中对中央政府的特殊处理,避免扩大关联客户的范围,从而减少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
关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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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背景:CEBS正在修订大额风险暴露制度,涉及对公共机构及其控制企业的风险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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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问题:问题2关注的是是否应将具有控制关系的公共机构及其企业视为关联客户,并希望CEBS提供更明确的解释或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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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重点:
- 当前规则对中央政府敞口的区分已足够清晰。
- 对于评级较低的中央政府,区域政府和地方政府敞口应承担更高的资本要求。
- 公共机构及其控制企业不应仅因有控制关系就被视为关联客户,除非其敞口符合特定条件。
- 对于不享受有利资本待遇的公共机构,不应仅因有信用保护而将其视为关联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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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匈牙利银行协会认为,CEBS在处理公共机构及其控制企业作为关联客户的问题上,应避免扩大适用范围,以确保规则的公平性和对市场稳定的保护。
建议与修改方向
- CEBS应明确区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风险暴露规则中的不同地位。
- 对于公共机构及其控制企业,应谨慎定义“关联客户”概念,避免对市场造成不必要的压力。
- 在资本要求方面,应保持对中央政府的特殊豁免,除非其风险权重明显高于0%。
- 应考虑公共机构在金融系统中的特殊角色,以确保规则的合理性和一致性。
总体评价
匈牙利银行协会认为,当前规则在区分不同类型的政府敞口方面已经较为明确,但对公共机构及其控制企业的处理仍需进一步澄清。他们强调,应避免将这些机构视为关联客户,除非有明确的控制关系和相应的信用保护措施。这一建议旨在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并确保规则适用于所有市场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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