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家_族企业与财富传承税_务指南_60页_2mb
报告摘要
財富傳承與稅務治理總結
核心內容
本手冊主要探討2019年台灣在財富傳承與稅務治理方面的最新政策與法規,包括海外資金匯回課稅、反避稅制度、CRS(共同申報標準)以及個人與家族企業在資產傳承與稅務管理方面需注意的問題。
主要觀點
- 海外資金匯回:個人資金回台不課稅的條件包括非屬所得、已課稅、或已逾核課期間。
- 反避稅制度:包括CFC(受控外國公司)與PEM(實際管理處所),旨在防止透過海外公司避稅。
- CRS:台灣已加入CRS,金融機構需執行共同申報與盡職審查,以提高稅務資訊透明度。
- 資產傳承:需注意遺產及贈與稅的變化,以及財產移轉時的稅負影響。
- 個人稅務管理:包括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海外所得課稅、股利所得課稅新制等。
關鍵資訊
一、海外資金匯回租税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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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課稅的資金:
- 非屬海外所得
- 已課稅的海外所得
- 已逾核課期間(5年或7年)的海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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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課稅的資金:
- 未課稅且未逾核課期間的海外所得,需補報及補繳基本税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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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流程圖:
- 需根據核課期間與所得稅率進行稅額計算
- 海外已納稅款可在限額內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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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回台專法(草案):
- 採取8%與10%的優惠稅率
- 優惠條件包括實質投資與就業有助益
- 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行訂定
二、台灣反避税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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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M條文內容:
- 適用於在台灣有實際經營與決策的外國公司
- 需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與未分配盈餘稅
- 若分配股利予台灣個人股東,則適用28%分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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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條文內容:
- 適用於在低稅負國家設立、由台灣個人持股達50%以上的公司
- 需認列CFC盈餘為海外所得,課稅為20%
- 虧損可於10年內互抵,股利獲配時可扣抵外國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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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
- 台灣已加入CRS,與108個國家進行資訊交換
- 要求金融機構審查帳戶持有人的稅務居住者身分
- 高資產帳戶需提供自我證明文件
三、OECD CRS規範與台灣實施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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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組成要素:
- 客户審查程序
- 申報內容(如姓名、地址、稅籍編號、帳戶餘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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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CRS實施時程:
- 2019年起實行,資訊交換與稽核制度逐步落實
- 金融機構需定期向台灣稅捐稽徵機關申報
四、資產傳承常見違章類型與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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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
- 若無支付價款證明,可能被視為贈與,需申報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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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變更要保人:
- 會被視為贈與行為,需申報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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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被繼承人為被保險人:
- 遺產稅申報時需將保單價值納入遺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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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往來債權:
- 遺產稅申報時需列為債權,未申報可能遭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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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財產:
- 不計入贈與總額,但仍計入遺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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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短漏報狀況:
- 銀行保管箱內物品價值
- 死亡前未申報之海外所得
- 未提供成本及費用證明
五、個人稅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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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所得稅修正草案:
-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可選擇定額減除或特定費用減除
- 股利所得課稅方式為合併計稅與分離課稅二選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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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所得課稅:
- 自2010年起納入基本税額
- 未提供成本證明者,以成交價扣除一定比例計算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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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
- 贈與稅最高稅率為20%,分三級累進課稅
- 遺產稅最高稅率為20%,分三級累進課稅
- 贈與稅與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不同,視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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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資產移轉方式之稅負比較:
- 遺產稅與未來出售所得稅需綜合考量
- 繼承方式可能稅負較低,但需考量控制權與經營權
六、有價證券與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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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得:
- 自2016年起停止課徵個人證券交易所得
- 未上市股票與境外基金受益憑證需納入最低税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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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股票或股份:
- 可能被視為財產交易所得,需計算所得額並課稅
七、稅務風險與建議
- 稅務風險:面對CRS與CFC等制度,個人與家族企業需加強稅務申報與文件準備。
- 建議:
- 進行海外資產稅務健檢
- 完備海外投資相關證據與明細
- 計畫性重組海外資產投資架構,以達到合法管理稅負與資產傳承目的
- 咨詢專業稅務顧問,以避免短漏報或違法風險
結語
面對國際反避税趨勢與台灣稅制改革,個人與家族企業在財富傳承與稅務管理上需更加謹慎。透過了解並適應新制度,可有效降低稅務風險,並優化財富傳承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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