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20.6-19页_316kb
报告摘要
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总结
核心内容
《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浙江省政府为规范和促进公共数据开放、利用与安全管理而制定的重要政策文件。该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旨在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发展数字经济,提升社会治理能力。
主要观点
- 依法开放:公共数据开放应遵循依法原则,明确哪些数据可以开放、哪些需要限制、哪些禁止开放。
- 分类分级管理:建立公共数据分类分级制度,制定相应的开放规则和实施细则,实现数据的有序开放。
- 平台统一管理:所有公共数据开放必须通过公共数据平台进行,不得新建独立开放渠道。
- 安全与隐私保护:强调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要求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数据进行严格管理。
- 数据利用与权益保障:鼓励合法、正当的数据利用,保护数据利用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发展。
- 监督管理机制:建立数据开放利用的评价、监督、整改和信用管理机制,确保数据开放和利用行为合规。
- 法律责任明确: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设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
关键信息
第一章 总则
- 《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的开放、利用和安全管理。
- 公共数据指各级行政机关及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职过程中获取的数据。
- 县级以上政府需加强对公共数据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其纳入发展规划,并安排专项经费。
第二章 数据开放
- 公共数据开放属性分为禁止开放、受限开放、无条件开放三类。
- 公共数据开放应优先考虑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治理、数字经济发展等相关的数据。
- 突发事件期间,相关政府及部门需依法及时、准确开放数据。
- 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实行年度动态调整,需标注数据名称、开放主体、格式、更新频率等信息。
- 受限开放数据需满足特定条件,并签订数据开放利用协议,明确使用范围、安全义务等。
第三章 数据利用
- 公共数据应作为发展数字经济的重要生产要素,推动数据在多个领域的应用。
- 数据利用需合法、正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权益。
-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数据技术研究与应用创新。
-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需免费开放无条件开放类数据和获取本人、本单位受限数据。
第四章 数据安全
- 公共数据安全管理需贯穿数据全生命周期,包括采集、归集、处理、利用和销毁等环节。
- 采集数据需遵循合法、必要、正当原则,不得强制重复验证身份信息。
- 突发事件结束后,需对相关数据进行分类评估并采取安全处理措施。
- 对受限开放数据的利用过程需进行记录和跟踪,确保符合安全规定。
- 公共数据利用主体需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建立风险评估和反馈机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有权对数据利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建立公共数据开放评价制度,定期评估数据数量、质量、价值等。
- 对违反协议或安全规定的利用主体,可提出整改意见或终止其数据使用权限。
- 建立数据安全培训机制,提升相关人员的数据安全意识和能力。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如未履行相关义务,将面临责令改正、行政处分甚至刑事责任。
- 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如违反数据安全或隐私保护义务,也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若因合理注意义务导致第三方损失,相关单位和个人可免于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
- 公用事业运营单位涉及公共属性的数据开放参照本办法执行。
- 对统计数据、地理信息数据、不动产数据、公共信用数据等未作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结构总结
| 章节 | 内容概要 |
|---|---|
| 第一章 总则 | 明确《办法》适用范围、定义、政府职责及主管部门 |
| 第二章 数据开放 | 规范开放原则、重点数据、目录管理、开放属性及协议签订 |
| 第三章 数据利用 | 强调数据利用的合法性、权益保障、创新鼓励及免费开放政策 |
| 第四章 数据安全 | 规定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采集原则及突发事件数据处理 |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 建立监督检查、评价、整改及信用管理机制 |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明确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及免责情形 |
| 第七章 附则 | 规范适用范围及未规定数据的处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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