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A欧洲银行-BOA-2012-004-Guidelines-to-the-Parties-draft20120907_3页_140kb
报告摘要
《欧洲监管机构联合上诉委员会上诉程序指南》总结
核心内容
《Guidelines to the Parties to Appeal Proceedings before the Joint Board of Appeal of the European Supervisory Authorities》是为向欧洲监管机构联合上诉委员会(Joint Board of Appeal of the European Supervisory Authorities, "ESAs")提出上诉的当事人提供的程序指南。该指南基于《欧洲监管机构设立条例》(ESA Regulations)以及《上诉委员会程序规则》(Rules of Procedure),旨在确保上诉程序的透明性、公正性和高效性。
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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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委员会的设立与职能
上诉委员会由欧洲监管机构设立,独立于ESAs,负责处理对ESAs决定的上诉,并进一步提供向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上诉的权利。 -
上诉的管辖权
上诉人应在提起上诉前确认其是否属于上诉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依据《ESA条例》第60.1条。对于可受理性问题,可依据《程序规则》第9条申请初步裁定。 -
上诉的提起
上诉必须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交至作出决定的监管机构。若未收到通知,则应在监管机构发布决定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上诉需附上被上诉决定及相关文件,并由监管机构作为被上诉方接收。 -
与上诉委员会的沟通
所有与上诉相关的沟通必须通过上诉委员会秘书处进行。虽然正式文件需以纸质形式提交,但委员会通常允许电子邮件沟通,具体需与秘书处确认。 -
时间限制
《程序规则》第8条规定,如需延长时间限制,应提前向委员会或主席申请。但延长并非自动授予,以确保程序高效进行。 -
案件管理
上诉委员会将依据最佳实践管理案件,当事人应积极配合。主席有权在任何阶段对案件进行管理指导,包括召开预听证会议。 -
文件与证据
根据《程序规则》第6章,当事人应在响应期限结束后两周内交换进一步文件。书面证人证言可提交,但专家证言需事先获得委员会许可。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请求委员会允许证人或专家以口头形式作证。 -
口头陈述
当事人有权提出口头陈述,但需主动请求。若未请求,委员会可能要求口头陈述以确保上诉的公正裁决。主席将决定听证会的顺序、形式及时间表,通常在预听证会议中确定。 -
听证会安排
听证会通常在欧洲监管机构所在地举行,除非委员会另有指示。如需更换地点,应尽快提出请求,并与委员会协商安排。秘书处将在听证会现场出席。 -
上诉的正式受理
当主席认为证据已完备时,将通知当事人上诉已正式受理。 -
决定的更正
根据《程序规则》第23条,当事人可在收到决定后7日内通过秘书处提交对决定中明显错误的更正请求,委员会可自行决定或回应更正。 -
费用分担
《程序规则》第25条规定,费用分担问题将在后续处理,委员会可决定由哪一方承担费用或按比例分担。 -
程序规则的修订
上诉委员会有权修订《程序规则》,欢迎各方就规则发展提出建议,可通过官方网站提供的联系方式提交。
关键信息
- 时间限制:2个月内提交上诉,可申请延期。
- 沟通方式:通过秘书处进行,电子邮件可能被接受。
- 听证会地点:通常在监管机构所在地,需提前申请更改。
- 证据提交:需在响应后两周内交换,专家证言需批准。
- 口头陈述:需主动请求,主席决定形式与时间。
- 费用处理:无默认分担,由委员会决定。
- 规则修订:委员会可自行修改规则,鼓励反馈。
以上内容为《欧洲监管机构联合上诉委员会上诉程序指南》的核心要点,确保当事人了解其权利与义务,以便顺利参与上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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