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页ppt看懂交易视角看新公司法-并购重组及投融资-56页_1mb
报告摘要
新《公司法》对并购重组及投融资的影响总结
新《公司法》对并购重组及投融资领域的规则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对并购的影响
1. 股权转让自由化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第三方转让股权不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但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且转让方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通知后30天内未回复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锁定期被取消,允许在公司成立后1年内通过转让老股引入新投资人。
2. 股东优先认购权
- 公司增资时,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按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股份公司需章程或决议赋予优先权,非法定享有。
二、对公司合并与分立的影响
- 简易合并程序: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公司合并时,被合并公司无需股东会决议;支付价款不超过净资产10%时,可免于吸并方股东会决议。
- 异议股东保护:股份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未明确立法支持,司法实践中仍依赖有限公司第89条及股份公司第161条的相关规定。
三、对融资的影响
1. 授权资本制扩容
- 股份公司董事会可授权三年内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但以非现金支付方式发股仍需股东会决议。
2. 融资工具创新
- 类别股:包括优先股、特别表决权股(WVR)、转让受限股等,需章程明确权利义务,并确保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 无面额股与面额股:新规允许选择发行方式,无面额股发行动态定价,增强融资灵活性。
3. 出资义务与财务资助禁令
- 原则上禁止为股东收购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员工商持股、公司利益例外,违约需承担赔偿责任。
四、对PE投资的影响
1. 出资期限过渡期安排
- 存量公司有三年时间将出资期限调整至符合新法要求,延迟认缴的股东将被失权,失权股权应依法转让或注销。
2. 回购条款法律风险
- 未实缴出资情况下的回购,原股东仍负补充责任;定向减资回购需按参股比例操作,避免法律冲突。
3. 转让限制条款冲突
- 《公司法》删除“股权转让需经其他股东同意”要求,PE协议中对管理层转让限制的约定需通过章程及类别股安排实现。
注:部分条款(例如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特别表决权使用)在A股发行及实践执行中仍存在法律衔接与监管政策冲突,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设计与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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