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8-致富证券-Facebook反垄断案给我们的启示_5页_590kb
报告摘要
Facebook 反壟斷案給我們的啟示
核心內容
2021年6月28日,美國聯邦法院駁回了美國貿易委員會(FTC)與46個州檢察官對Facebook(FB)違反反壟斷法的控告。此案不僅是Facebook的一次重大勝利,也為全球反壟斷法的應用提供了重要參考。
反壟斷法的基礎
本案的判決邏輯基於美國1890年頒布的謝爾曼反壟斷法(Sherman Act)第二章(Section 2)。根據該法,企業要被判定為違反反壟斷法,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 在相關市場上擁有壟斷地位。
- 堻斷地位的維持是因反競爭行為,而非僅憑產品卓越、商業頭腦或歷史因素。
市場份額的計算困境
FTC主張Facebook在「個人社交網絡服務」(PSNS)市場擁有壟斷地位,但法院指出:
- 市場份額的計算困難:由於PSNS市場的虛擬特性,用戶不需付費,而Facebook的收入來自廣告,因此不能以收入或活躍用戶數(MAU/DAU)作為市場份額的指標。
- FTC未能提供有效數據:僅強調市場份額超過60%而不具體說明其計算方法,無法證明Facebook實際擁有多少市場力量。
- 法院駁回控訴:因未能證明第一個條件,即Facebook在PSNS市場擁有壟斷地位,最終法院駁回FTC的指控。
反競爭行為的判定標準
法院強調,反競爭行為的判定需謹慎,不能過度解讀企業的商業策略。尤其在判斷「拒絕與競爭對手交易」是否構成反競爭行為時,需考量以下因素:
- 壟斷者有自主選擇權:即使壟斷者拒絕與競爭對手交易,只要其行為不損害市場競爭,就不構成違法。
- FTC的指控不成立:FTC提出的案例全部發生在2013年,而Facebook在2018年已撤銷相關政策,因此FTC的禁令缺乏追溯權,無法執行。
- 二選一問題的界線:法院引用經典案例Lorain Journal,說明若壟斷者強迫合作夥伴不能與競爭對手合作,可能構成反競爭行為。但Facebook的情況與此不同,其政策僅限制合作夥伴在平台內的行為,並未完全阻止其與其他平台合作,因此不構成反壟斷違法。
主要觀點與啟示
- 壟斷地位本身不違法:擁有壟斷地位並無不妥,關鍵在於是否使用反競爭手段來維持其地位。
- 反競爭行為需明確證據:僅有市場份額的數據不足以證明企業違法,必須有具體的反競爭行為證據。
- 互聯網平台的監管難度:互聯網平台的規模效應和網絡效應使其難以被簡單地界定市場範圍,這也增加了反壟斷判決的複雜性。
- 企業自主權的保護:法院強調,企業在市場中擁有選擇合作對象的權利,不能僅因壟斷地位而被認為有違法行為。
結論
Facebook案凸顯了反壟斷法在應用時的挑戰與細微之處。法院的判決表明,反壟斷指控需有明確的市場界定與行為證據,不能僅憑市場份額或企業規模就下定論。此判決為未來互聯網企業面對反壟斷指控時提供了判斷標準,也提醒政府與監管機構在制定政策時應更加謹慎,以避免誤傷創新與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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