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华商律所-2021主要地方金融机构监管新政及合规手册-2021.4-29页_1mb
报告摘要
主要地方金融机构监管新政及合规手册总结
核心内容概述
本手册由文婷金融资本团队于2021年4月发布,旨在为地方金融机构提供最新的监管政策及合规指引,重点涵盖商业保理、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公司四类机构,尤其关注深圳地区的监管动态。手册强调地方金融机构需增强合规意识,主动适应日益严格的监管环境,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秩序。
主要观点
- 地方金融机构是指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的从事金融类业务的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
- 国家层面的监管政策不断细化,地方金融监管局承担具体监管职责,推动地方金融机构向正规化、合规化发展。
- 各类地方金融机构面临更严格的监管要求,包括业务范围、资金来源、风险控制、信息报送、关联交易、数据合规等方面。
- 随着金融监管的加强,地方金融机构需注重内部治理、风险防控、信息披露及合规经营,以避免被列入非正常经营或违法违规类名单。
关键信息
一、商业保理企业
最新监管规定及动向
- 2019年10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规范集中度、关联交易、不良资产分类、拨备计提、杠杆比例、重大事项报告等。
-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新增保理合同章节,明确了保理业务的法律地位。
- 深圳尚未出台细则,但可参考上海等地的监管要求。
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文重点监管规定
- 禁止性规定:不得吸收公众存款、通过非正规渠道融入资金、发放贷款、开展与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基于不合法合同开展融资业务等。
- 资金来源:可向银保监会监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或通过股东借款、发行债券、再保理等方式。
- 重点监管指标:
- 同一债务人应收账款受让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
- 关联企业应收账款受让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
- 逾期90天未收回的融资款纳入不良资产;
- 风险准备金不得低于融资保理业务期末余额的1%;
- 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
上海市监管重点
- 应收账款转让需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
- 必须充分揭示产品风险,不得设置不公平交易条件;
- 营销宣传需符合业务资质,不得虚假宣传;
- 核心业务不得外包;
- 个人客户信息收集、使用需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且须经客户授权。
深圳市监管动态
- 开展清理规范核查,部分企业被列入非正常经营名单。
二、融资租赁企业
国家层面监管规定
- 2020年5月26日,银保监会发布《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明确业务范围、禁止性业务、监管指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
-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保理合同的法律适用及出租人法定解除权。
监管重点规定
- 禁止性规定:不得非法集资、吸收存款、自营贷款、受托投资等。
- 监管指标:
- 融资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
- 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
- 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
- 单一客户及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分别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和50%;
- 关联方融资集中度不得超过50%。
深圳及广东省监管动态
- 广东省及深圳市均开展融资租赁行业清理规范工作,重点核查企业合规情况。
- 深圳市计划于2021年5月起对15-25家融资担保公司开展现场检查。
三、融资担保公司
国家层面监管规定
- 2017年《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2010年《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构成监管基础。
- 《新条例》提高设立门槛,简化变更事项审批,明确禁止性业务,细化法律责任。
监管变化要点
- 设立条件: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股东需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记录。
- 变更事项:非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仅需备案。
- 业务范围:允许经营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如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等。
- 禁止性业务: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受托投资等。
- 高管责任:违规情况下,可对董监高处以罚款甚至禁止任职。
深圳市监管动态
- 2021年2月开展年度年审,强化资本质量、合规经营及信息报送。
- 2021年4月启动现场检查,重点核查合规性。
四、小额贷款公司
早期及后续监管规定
- 2008年银监会与央行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性质、设立条件、资金来源及业务范围。
- 2017年后,监管趋严,禁止新增网络小贷公司,限制跨省经营。
- 2020年9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应专注主业,限制对外融资、贷款额度、贷款用途、利率上限及禁止性行为。
最新监管规定
- 业务范围:主要经营放贷业务,部分可开展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
- 对外融资限制:非标准化融资不超过净资产1倍,标准化融资不超过4倍。
- 贷款额度限制:对自然人单户不超过30万元,法人单户不超过100万元。
- 贷款用途限制:不得用于股票、房地产投资、非法增信服务等。
- 联合贷款要求:不得将核心业务外包,不得与无资质机构合作放贷。
五、其他地方金融机构监管新资讯
地方性金融监管条例
- 北京、上海等地陆续出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明确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对象、行为规范、信用档案、联合惩戒机制等。
-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强调科技金融、普惠金融、绿色金融发展,对违规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金融委会议要点
- 强调地方金融机构需专注主业、回归本源,提升治理能力与风险防控水平。
- 建议鼓励好机构兼并风险机构,优化金融供需结构。
- 加强监管科技建设,提高监管效率与覆盖面。
央行与银保监会新政策
- 央行发布《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新增网络小额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监管对象。
- 银保监会发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加强非法集资打击力度。
总结
地方金融机构监管政策持续趋严,涵盖业务范围、资金来源、风险控制、信息披露、数据合规等多个方面。各地方金融监管局正逐步细化监管措施,推动机构合规经营。金融机构应密切关注监管动态,加强内部治理与合规体系建设,以应对日益复杂的监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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