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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摘要
ABN AMRO 对 CEBS 关于外包的高层次原则咨询文件的回应总结
I. 引言
ABN AMRO 欢迎 CEBS 对外包高层次原则(HLPs)的咨询,并认为该倡议有助于在欧盟范围内推动监管实践的进一步趋同。外包已成为金融机构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这些 HLPs 应作为国际监管定义和全球公认原则的基础。加强国际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对确保欧盟企业在全球范围内接受一致的监管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II. 一般性评论
2.1 三层次分类
CEBS 提议将外包活动分为三类:
- 战略或核心活动:不能外包;
- 非战略但重要的活动:需预先通知监管机构;
- 非战略且不重要的活动:无需预先通知,但机构仍需确保监管要求得到满足。
ABN AMRO 建议:
- 不应列出具体的战略职能,而应强调评估“战略/重要或核心职能”的原则;
- 应聚焦于外包流程而非限制外包可能性,因为管理始终负有责任,问责不可外包;
- 应明确区分“活动”与“活动管理”,避免语言模糊带来的混淆。
2.2 咨询文件的范围
咨询文件主要关注金融机构自身的外包风险管理,但对监管措施的讨论较少。ABN AMRO 提出以下建议:
- 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外包可能改变机构的操作风险状况,建议由集团主要监管机构负责外包的监督,当地子公司监管机构应考虑集团监管机构的意见;
- 监管机构的干预:建议监管机构仅在必要时通过外包方进行干预,以确保合同关系和问责机制有效;
- 原则导向而非规则导向:支持 CEBS 采用原则性方法,认为过于详细的规则不适用于外包活动的多样性。
III. 对 HLPs 的详细评论
3.1 第一部分:外包的定义
- 建议 CEBS 明确区分第三方外包与集团内部或在岗外包(如“外包至集团内公司”),因为两者风险特征不同;
- 对于集团内部外包,监管要求应较低,因为管理控制更为直接。
3.2 第二部分:面向机构的 HLPs
- HLP 1:强调“战略和核心管理责任与职能不可外包”。ABN AMRO 建议明确“责任”与“问责”的区别,确保机构保留最终责任;
- HLP 2:建议机构保留足够的核心能力以在极端情况下恢复直接控制,认为该要求可能难以满足,应通过合同安排;
- HLP 3:建议使用“材料性”概念替代“重要活动”,并避免正式的预先通知义务,改为在必要时及时通知监管机构;
- HLP 4:支持非材料活动可自由外包,但应强调流程管理而非限制;
- HLP 5:支持机构制定外包政策,包括应急预案和退出策略;
- HLP 6:建议明确“严重问题”的定义,以便机构判断何时需向监管机构通报;
- HLP 7:支持外包合同应包含审计权,但应避免过于严苛的条款,建议合同中应确保监管机构和内部审计部门有必要的访问权限;
- HLP 8:支持机构与外包方签订服务级别协议(SLA)。
3.3 第三部分:其他外包监管原则
- HLP 9:建议监管机构有权在必要时取消外包措施,但需明确其实施方式,避免因合同问题引发争议;
- HLP 10:建议监管机构关注集中风险,即单一外包方为多个授权机构提供服务;
- HLP 11:建议监管机构关注“链式外包”风险,即外包方再分包给其他方。
3.4 建议新增 HLP
ABN AMRO 提出新增 HLP 12:
- HLP 12:外包安排不应导致外包方与服务提供商重复履行监管义务;
- 若服务提供商具备同等授权,其可协助履行监管职责,但最终决策仍由外包方作出,例如“了解你的客户”(KYC)义务。
IV. 结论
ABN AMRO 支持 CEBS 采用基于原则的监管方法,认为这种方法有助于实现欧盟监管机构的一致性,并为监管者提供必要的灵活性。期待 CEBS 在外包领域进一步发展相关原则,并再次欢迎此次重要的咨询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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