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杜知识产权保护蓝皮书:各国专利链接制度比较研究以及在我国建立专利链接制度探讨_102页_2mb
报告摘要
金杜知识产权保护蓝皮书总结
核心内容
本报告主要探讨了在全球范围内,各国针对药品专利与仿制药上市之间的争议解决方式,特别是专利链接制度的实施情况,以及在中国建立专利链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报告指出,药品作为具有公共福利属性的特殊商品,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原研药企业与仿制药企业的利益平衡、药品可及性和市场稳定具有重要影响。当前,中国在药品专利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制度空白,亟需完善。
主要观点
-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是一种将仿制药上市申请与原研药专利有效性审核相连接的制度,旨在提前解决专利争议,减少仿制药上市后的纠纷。
- 专利链接制度的必要性:由于仿制药在原研药专利有效期内仍可获得上市许可,导致原研药企业权益受损,影响创新动力,因此中国有必要建立专利链接制度。
- 专利链接制度的争议解决方式:包括拟制侵权、遏制期、专利挑战程序等,各国根据自身情况采用不同的方式,以平衡各方利益。
- 中国现状与挑战:目前中国对仿制药上市前的专利争议解决机制不完善,Bolar例外条款允许仿制药在专利期内进行试验,导致原研药企业难以有效阻止仿制药上市。
关键信息
各国专利链接制度对比
| 国家 | 争议解决方式 | 遏制期 | 首仿药独占期 | 特点 |
|---|---|---|---|---|
| 美国 | 拟制侵权 + 遏制期 | 30个月 | 180天 | 专利链接制度成熟,制度设计复杂 |
| 加拿大 | 拟制侵权 + 遏制期 | 24个月 | 无 | 与美国相似,但对仿制药更友好 |
| 韩国 | 遏制期 + 权利范围确认请求 | 9个月 | 9个月 | 强调行政程序,与美国制度相似但更简化 |
| 日本 | 审批前和审批后结合 | 无 | 无 | 采用行政主导下的两阶段协商方式 |
| 欧盟 | 审批后解决 | 无 | 无 | 采用一般专利争议解决方式 |
| 印度 | 未建立争议解决制度 | 无 | 无 | 未建立专利链接制度 |
中国现状
- 中国现行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了仿制药上市前需提交不侵权声明,但未明确专利争议解决方式。
- 由于Bolar例外条款的存在,仿制药可以在专利期内进行试验,从而获得上市许可,导致原研药企业无法有效阻止仿制药上市。
- 自2016年起,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多次提出探索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但具体实施方式尚未明确。
中国可行制度的探索
必要性
- 专利链接制度有助于平衡原研药与仿制药之间的利益,促进药品可及性和市场稳定。
- 中国目前的制度不足以有效防止仿制药在专利期内上市,影响了原研药企业的创新动力。
探讨方向
- 专利链接制度的建立:应借鉴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经验,建立专利链接制度,将仿制药上市前的专利争议解决纳入制度设计。
- 遏制期与拟制侵权:引入拟制侵权和遏制期制度,以提前解决专利争议,避免上市后纠纷。
- 司法与行政协调:确保司法与行政程序协调一致,提高争议解决效率和公正性。
建议
- 立法完善:应尽快立法,明确仿制药上市前的专利争议解决机制,以保障原研药企业的合法权益。
- 制度借鉴:可以借鉴美国和加拿大的制度,建立专利链接制度,同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行政与司法协同:加强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的协同,提高争议解决效率和效果。
结论
中国应尽快建立专利链接制度,以解决当前药品行业中的知识产权冲突,促进原研药与仿制药的均衡发展,保障公众的药品可及性与市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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