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国别措施类型版_47页_1mb
报告摘要
FAO发布的《农业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国家措施类型学》报告梳理了各国在农业遗传资源(GRFA)和相关传统知识(TKGRFA)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ABS)方面的立法、行政及政策实践。报告指出,国家措施的制定需考虑GRFA的特殊性及传统知识的保护,涵盖五个核心要素:机构安排、获取与利用、惠益分享、合规与监控。
1. 机构安排
部分国家设立单一机构统一管理ABS,如越南、荷兰、葡萄牙等,侧重农业、林业或环境领域;另一些国家则通过跨部门协调或专门委员会处理,例如南非、法国、印度等。此外,部分国家采用“一站式”平台,如乌干达、莫桑比克、巴西,以简化流程并提高效率。
2. 获取与利用
GRFA的获取范围包括已存在的资源及新用途,部分国家明确区分遗产资源与非遗产资源。例如,马来西亚、法国等对濒危物种、本土品种及长期驯化的资源实施特别管理。多项活动被豁免,如非商业农业实践、传统知识交流、科研用途等,需根据各自法律调整。
3. 传统知识的界定与持有者
传统知识的定义多样化,涵盖原住民社区知识、再生产物保护等。各国通过合规机制认定持有者,如马来西亚、肯尼亚需获得社区协议。部分国家规定,若知识未被充分利用或拒绝商业条款,可豁免相关义务。
4. 惠益分享机制
惠益分享需覆盖货币及非货币形式,如菲律宾、斯里兰卡等。国家层面的惠益资金用于支持社区保护行动,巴西、印度通过机构制定统一分享条款。简化程序包括条约下的标准材料转移协议(SMTA)及指定受益人制度。
5. 合规与监测
各国采取不同合规措施,如欧盟要求出口国证明资源获取合法性。监测工具如南非的遗传资源中介点、印度的认证机制,确保ABS条款执行。部分豁免情形包括非商业研发活动、意外引入病原体等,需根据国际协议或国内法调整。
报告强调,各国措施因政策目标、合规成本及跨国科研需求而异,需动态更新以适应法律变化。同时,过多细节可能妨碍吸收,因此建议采取灵活模式,如基于项目或用途的分类。重要参考包括《生物多样性公约》、《名古屋议定书》及各国议会报告,体现ABS框架的多元实践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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