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ECB欧洲央行_Guidance_note_on_the_definitions_of_Financial_Vehicle_Corporation_and_Securitisation_under_Regulation_ECB200830_6页_169kb
报告摘要
欧洲央行关于“金融工具公司”和“证券化”定义的指导说明总结
核心内容
本指导说明旨在帮助各国央行、市场参与者及统计报告机构理解并实施《欧洲央行2008/30号条例》中对“金融工具公司”(FVC)和“证券化”活动的定义。该条例要求对从事证券化交易的金融工具公司进行统计报告,以实现欧元区范围内统计数据的一致性。
主要观点
1. 金融工具公司的主要活动
- 定义标准:FVC的主要活动必须是进行证券化交易,并且其资产需与发起人(originator)的破产风险隔离。
- 破产隔离:证券化资产需在发起人破产时有效脱离其破产财产,或有类似安排保护FVC对资产的权利。
- 例外情况:FVC不需完全隔离发起人可能承担的其他角色(如服务商、对冲方)的风险,因为这些属于辅助性活动,可由第三方提供。
2. 发行活动的范围
- 发行类型:FVC的发行活动包括发行证券、证券化基金单位、债务工具及金融衍生品。
- 发行方式:公开发行和私募发行均包含在定义中。
- 满足条件:只要发行上述任一类型的金融工具,即可满足FVC定义中的发行活动标准。
3. 多工具结构中的FVC认定
- 适用场景:多工具结构常见于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BCP)计划和“主信托”结构。
- 结构分析:需整体分析多工具结构,若整体符合FVC定义,则各组成部分也视为FVC。
- 报告义务:若FVC位于欧元区,则需遵守条例的统计报告要求。
4. 证券化交易的定义与类型
4.1 贷款证券化
- 定义:证券化交易是指将资产和/或信用风险转移给独立于发起人的实体。
- 资产转移:无论是否直接从原始贷款人或第三方购买贷款,只要资产转移至非发起人实体即可。
- 排除情况:若实体仅作为原始贷款人发放新贷款,则不视为证券化交易。
4.2 信用风险转移
- 转移方式:可通过传统证券化(资产转移)或合成证券化(如信用衍生品、担保)实现。
- 法律要求:即使未转移法律所有权,只要经济上转移了信用风险,仍视为符合证券化定义。
- 例外情况:若证券(如担保债券)的本金和利息仍由发起人支付,则不视为证券化交易。
4.3 非信用资产的合成暴露
- 适用情况:某些实体可能满足发行活动要求,但主要目的是为投资者提供非信用资产(如股票、商品)的合成暴露。
- 不视为证券化:由于未转移信用风险,此类实体不被视为从事证券化活动。
4.4 其他资产的证券化
- 资产类型:FVC可基于除贷款外的其他资产(如债务证券、股票)进行证券化。
- 市场购买:二级市场购买的资产被视为符合证券化定义,而一级市场购买需满足特定条件,如遵循预设条款。
5. 统计与会计处理的独立性
- 统计与会计差异:证券化交易的统计处理可能与会计处理不同。
- 会计标准:某些会计标准(如IAS 39)可能不将特定证券化安排视为资产转移。
- 报告依据:统计报告应基于交易的经济实质,而非会计处理方式。
关键信息
- FVC定义的核心在于其主要活动为证券化交易,并具备破产隔离机制。
- 证券化交易包括传统和合成两种形式,均可满足FVC定义。
- 多工具结构中的各实体若整体符合FVC定义,则单独视为FVC。
- 统计报告应基于交易的经济实质,而非会计处理方式。
附注
- 本指导说明为非详尽解释,未来可能根据FVC行业的发展进行更新。
- 该指导说明将被纳入全面的FVC统计手册中,以实现更系统的统计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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