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09-南京市数据局-南京市数据资产登记暂行办法_14页_497kb
报告摘要
南京市数据资产登记暂行办法总结
目的: 规范数据资产登记行为,保护数据要素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数据的高效流动和开发利用。适用本办法的行为包括数据资产的首次登记、许可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登记和异议登记。
适用范围: 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数据资产的相关登记活动,涵盖所有登记类型。
关键定义:
- 数据资产:以数据为载体和表现形式,能进行计量并能为组织带来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的数据资源。
- 数据资产登记:经权利人申请,将相关信息和权利在登记系统上记载、公示,并核发证书的行为。
- 数据权利:包括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
- 登记机构:负责提供数据资产登记服务的机构,运用技术保障安全。
- 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数据资产及权利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查服务的机构。
登记内容与条件:
- 登记信息包括数据资产基本信息(如名称、结构、质量等)和数据权利信息(如权利主体、类型、期限等)。
- 申请条件:数据资产来源清晰、无争议、无质量瑕疵、非国家秘密,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登记程序:
- 首次登记:需与其他利害关系人达成一致,经过材料审查、公示(异议期10个工作日)、核准等步骤。
- 其他登记类型:如许可登记(需首次登记后)、转移登记、变更登记等,均有明确的申请材料和审查流程。
- 撤销和异议登记:针对虚假申请或错误登记,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异议,影响登记结果。
监督管理:
- 职责分工:市数据主管部门统筹协调,网信等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参与监管,建立跨部门协同机制。
- 监督要求:登 记机构需实施保密措施、确保数据安全,接受不定期检查,并报告异常情况。
- 监管措施:包括“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约见谈话等。
法律责任:
- 登记申请人:需对材料真实性负责,虚假申请将承担法律责任。
- 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如有虚假登记、泄露信息等行为,将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方服务机构:出具报告需客观真实,误导或泄露信息导致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18日,登记机构可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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